广西玉林“8·9恶性汽车撞人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
2019-06-13 10:24:5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费文彬 黄明强 钟广夏
  6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曾轰动玉城的玉林市“8·9恶性汽车撞人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吴惠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9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吴惠忠酒后驾驶桂A27Y96小轿车行驶到玉林市玉州区沂山路进士路口时,在将行人刘规某撞倒后,又将由被害人钟某驾驶的、搭乘着钟某女儿钟善某、钟润某的桂KEJ191普通二轮摩托车撞倒,导致钟某、钟善某、钟润某倒地,同时钟某的脚和二轮摩托车均被卡在桂A27Y96小轿车的前保险杠上。

  周围群众见状,立即上前拍打桂A27Y96小轿车车窗,欲叫驾驶员下车处理。但吴惠忠在稍作停留后又加速往前开车,致使被卡在前轮下的二轮摩托车和被卡在前保险杠上的钟某被拖行,并与地面发生摩擦。此时,多名群众追赶桂A27Y96小轿车并大声呼喊,并有群众打电话报警。但被告人吴惠忠仍驾车快速前进,致使摩托车与地面摩擦从而发出大量火花。

  被害人钟某在被拖行一公里左右后,自行从桂A27Y96小轿车的前保险杠上掉落。接着,吴惠忠继续驾车逃逸,在逃至玉林市汽车总站时,被出警的警察抓获。钟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检验,吴惠忠案发时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1毫克/100毫升。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某符合全身多处严重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惠忠明知其行为可能产生致被害人钟某死亡的结果,但其放任此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造成被害人钟某死亡。被告人吴惠忠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玉林中院依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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