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订餐配送骑手送餐途中撞伤人责任谁担?
法院:配送公司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2019-06-18 09:22:4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鑫 付冬琦 陈敏睿
  当前,随着网上订餐送餐服务的平民化、常态化,网络订餐配送骑手越来越多,现实中,若骑手在送餐途中致人损害,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法院终审认定配送外包公司与骑手之间名义上是合伙关系,而实际应是雇佣关系,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原审被告配送外包公司支付原告郭某107469.44元、支付骑手杨某垫付的7323.5元。

  2018年4月23日17时25分许,骑手杨某穿戴“饿了么”工作服及头盔,骑乘有“饿了么”配送箱的电动自行车,在送餐途中与行人郭某相撞致其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之后郭某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住院治疗花费数万余元,期间杨某垫付7323.5元。

  法院一审查明,骑手杨某与配送公司成都某物流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杨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商业合作关系,双方对配送费按比例计算,杨某在送货时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其自己承担,因配送业务具有高度危险性,双方协商由公司购买商业险,公司为投保人,杨某为被保险人,但每月保费65元由杨某自行负责等。

  另外,上海某信息公司委托一公司与上述物流公司签订《蜂鸟配送代理合作协议》约定,授权物流公司使用“饿了么-蜂鸟配送网络平台”在成都市范围内经营蜂鸟配送业务,信息公司与配送公司的员工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员工在工作期间出现的任何事故,一切责任由外包配送公司自行承担。骑手归属配送公司,与配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等。

  此外,上述配送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在平安上海分公司处有限额40万元的雇主责任险,雇员姓名为杨某,保险期限从2018年4月17日到2018年5月16日等。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各方认定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损失为114792.94元。上述配送公司根据协议取得“饿了么-蜂鸟配送网络平台”在成都区域内的代理权,即获得使用“饿了么”相关标志的权利,杨某穿戴、使用“饿了么”标志的权利是来自配送公司,因此上海某信息公司不承担相关赔偿责任。配送公司与杨某虽约定双方系合作关系,而实际双方行为完全符合合伙的特征,故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扣除杨某已垫付款项,最终判决杨某、配送公司还应向郭某赔偿107469.44元,至于配送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配送公司应当另案诉争。

  宣判后,杨某不服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认为,一审认定配送公司与杨某系合伙关系不当。因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伙需对合伙人的出资、盈余或利润分配、债务或亏损分担、入伙、退伙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而该案中双方并无关于盈余或利润分配、债务或亏损分担、合伙事务办理、退伙等其他约定,结合双方费用结算支付情况等,上述双方之间应属雇佣关系。因此郭某的损失应由配送公司承担,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一并处理杨某垫付款项,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成都中院承办此案的法官孙睿表示,根据对“饿了么”平台的了解,目前其用工模式大致分为三种:一是直营模式,平台直接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这种模式用工成本高、所占比例低;二是APP众包骑手,外卖员可以通过外卖平台关联的APP如蜂鸟众包注册成为骑手,自己选择时间接单配送;三是外包或者代理商骑手,外卖平台将某一地区的配送业务外包给第三方公司,由第三方公司与骑手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该案系上述第三种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骑手为抢时间,增效率,经常出现超速违反交通规定等行为,因此当前订餐配送中的交通事故也频发,相关矛盾纠纷也处于高发状态。该案中,从表面上看,双方约定为合伙关系,但实际上外卖员需接受公司的管理,具有人身依附关系,工作内容系向外包公司提供劳务,也属公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双方应成立雇佣关系。因此,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由雇主配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样认定,既可较好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而配送公司又可对此高风险通过及时投保等进行转移,减少自身损失。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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