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酒后开父母的车撞飞行人 父母被判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认为父母未尽到提醒注意义务 双方均提起上诉
2019-07-29 09:51:59 | 来源:成都商报电子版 | 作者:赵瑜
  子女事故

  父母为啥担责

  2015年9月10日凌晨,四川广元的杨某与朋友在KTV喝了酒后,开车撞飞了行人旷女士。经认定,杨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8月,杨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8年,受伤的旷女士一方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杨某、杨某父母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约220万元。

  日前,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扣除已经给付部分和保险承担的部分,被告杨某还应赔偿旷女士约62万元,由杨某的父母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杨某一家对此不服,已经提起上诉。原告旷女士一方亦对判决赔偿金额有异议,也提起了上诉。

  凌晨KTV喝酒后驾车撞飞行人

  2015年9月9日晚,22岁的杨某开着其母刘女士名下的一辆红色轿车出门,到一家KTV与朋友唱歌、喝酒。9月10日凌晨,杨某酒后开车经过一处人行横道线时,将正在通行的旷女士撞飞。随后,杨某开车把旷女士送到旺苍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旷女士转入其他医院继续诊治。

  经交警认定,杨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7年8月,杨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8年,受伤的旷女士一方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杨某、杨某父母及保险公司共计赔偿医疗费等约220万。

  原告起诉表示,涉事轿车为杨某和杨某父母的家庭共同财产,应当知道杨某可能饮酒并实施驾驶车辆行为,杨某父母没有尽到对车辆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为车辆保险人,应当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责任。

  对此,被告方认为,杨某的父亲杨先生、母亲刘女士在该案中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杨某是发生侵权时的车辆驾驶使用人,法定车主刘女士和丈夫杨先生对该车的管理过程没有过错。而且事故发生时,杨某刚满22岁,大学毕业没工作,没有收入,而买车时杨某读大一,对买车也没有任何投资或贡献,因此,被告认为原告以此为由要求杨某父母承担连带责任的观点不成立。

  保险公司则表示,由于杨某属于醉酒驾驶造成该案事故,因此拒赔商业保险,且根据规定赔偿交强险后,保险公司有对杨某及车主刘女士的追偿权利。

  父母未尽到提醒注意义务

  负连带赔偿责任

  此前,经法院主持,原、被告双方同意选择西南鉴定中心对旷女士的伤残等级、护理天数等进行鉴定。根据鉴定意见,旷女士脑外伤后精神智力障碍伤残等级为六级,系中度智能障碍。

  广元市昭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醉酒驾车致旷女士的身体健康、精神遭受损害,造成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杨某具有过错,应当负本案全部民事责任。涉事车辆的法定登记车主为刘女士,但其实是刘女士和杨先生夫妻共同所有,均对轿车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刘女士、杨先生夫妻应当知晓儿子杨某的性格、生活习惯嗜好以及驾驶技术等情况,对杨某驾驶带有危险性的家庭轿车前往KTV赴约交友唱歌至深夜,未尽到提醒注意义务,具有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杨某醉酒驾驶轿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为,共同致旷女士人身、精神受到损害。因此,法院认为,刘女士、杨先生应当负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涉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在保险期内,因杨某醉酒驾驶造成事故,根据商业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免除商业险赔偿责任,但在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当赔偿,赔偿后可依法行使追偿权。

  最终,广元市昭化区法院判决原告旷女士应获赔偿合计约90万元,其中保险公司应赔偿12万,减去杨某一家在治疗过程中已经给付的16万多,被告杨某还应给付原告约62万,由杨某的父母刘女士、杨先生负连带赔偿责任。

  不服一审判决

  原被告双方均提起上诉

  前不久,收到一审判决书后,杨先生对判决不服,认为不该由自己和妻子连带赔偿,且对判赔的金额有异议,目前已经提起上诉。“这次事故是儿子的责任,给别人造成了伤害,我们认罪认罚。该给别人的钱,一定要赔,我们作为父母也一定会帮儿子还钱。只是不该把我和妻子连带进去,也没有法律依据,现在我们三处房产已经被法院查封。”

  杨先生表示,儿子杨某持有合法驾照,而且出事当晚,他正在学校给学生上晚自习,儿子用车外出喝酒等,自己并不知情。当晚妻子也在绵阳忙于工作,直到事故发生后才接到通知。

  旷女士的丈夫白先生告诉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旷女士大脑智力受损,记忆力下降,一直需要人照顾。白先生现在雇了一个人,和自己一同照顾妻子。“我们是受害者,生活各方面都受到了很大影响。应该由谁来赔偿,都应当尊重依法判决的结果。只是我们目前对一审判得赔偿金额不服,还有一些费用没算进去,现在也要上诉。”

  法律延伸

  车主和用车人不是同一人

  事故由谁赔偿?

  1、什么情况下会判决父母为子女的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要看父母作为机动车出借人,是否怠于审查借用人的驾驶资质,或隐瞒或未告知机动车故障等。该案中,实际用车人杨某在法律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谁侵权谁担责”的法律原则,应由杨某独立承担侵权后的法律责任。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小林:上述案件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这一特殊侵权类型,没有任何关于父母对成年子女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且智力和精神正常的成年子女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

  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律师李举中:依照《侵权责任法》第49条,上述案件中,如果被告杨某的父母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的是相应的赔偿责任,过错责任应结合证据和庭审情况进行确认,不能依靠推测。即使被告杨先生、刘女士有过错,承担的也是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2、把父母纳入连带赔偿,对原、被告分别有什么影响?

  李小林:连带责任是一种比较重的责任形式,债权人(原告)可以向任一债务人(被告)主张全部责任,而不是部分责任。因此,必须谨慎严格适用连带责任。

  李举中:依照法律规定,在侵权案件中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的责任,如果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原告有权请求一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郭刚:把父母纳入连带赔偿,对原告而言增加了最终获赔的机率,但对杨某的父母而言,是加重了作为出借人的法律责任。

  3、如果是普通的借车关系,车主需要承担哪些义务和责任?

  郭刚:如果仅是普通的借车或出租关系,车主需要承担的仅为审查出借出租人有无驾驶资质、不得隐瞒或未告知机动车故障等。只有在上述两种或其他类似的情况下,车主才需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明确的是,单纯的血缘亲情并不是法定加重责任的情形,只有存在过错才是。

  李举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应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事故发生造成损害具有过错的情形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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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借车关系中,出借人车主应该注意什么事项?

  李举中:在普通的借车关系中,车主应尽到的注意义务包括:车辆是否存在隐患;借车人是否有驾照;借车人是否能安全驾驶;借车人是否是未成年。车主如未尽到这些注意义务,在有过错的前提下,需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尽到以上注意义务,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补足。此时,车主就可以免责。

  李小林:一般的借车关系,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车主想要避免承担责任,应当从自身出发,提醒借车人不得转借、不得饮酒驾驶等。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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