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快递车发生火灾 法院按快递单赔偿条款确定货物损失
2019-08-30 16:28:24
 

    中国法院网讯 (任夕 吴鹏)   网购已与现代人的生活密不可分,包罗万象的电商平台和四通八达的快递行业为我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而快递件在运输过程中难免会发生损毁、丢失的情况,遇上这类事件,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其实,答案早已印在快递单上,就是快递单上的彩色文字。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运用快递单上的格式条款,审理这样一起赔偿纠纷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6年,深圳市某货运公司的一辆货车在京港澳高速公路临湘段发生火灾。该车货物是某快递公司的快递件,车上装载的3038票快递件皆被烧毁。事后,快递公司按快递件的实际价格赔付了每一位寄件人,共计赔偿627559元。货运公司将赔偿款支付给快递公司后,随即起诉承保物流责任险的某保险公司,要求支付其垫付的赔偿款627559元,保险公司应诉后,对快递公司按实际价格赔付寄件人的标准不予认可,并申请对火灾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调查。因快递公司无法提供保价货物清单及赔偿各寄件人的凭证明细,致使本案鉴定不能。

  法院认为,快递公司在运单上明确提示寄件人贵重物品尽量保价,以及未保价的赔偿标准:“未保价的快件,丢失、损毁、短少,物品最高赔偿不超过300元/票,文件按最高不超过100元/票赔偿。”该格式条款是用其他颜色的字体印刷,足以引起寄件人的注意,符合合同法要求的合理提示方式。是否保价由寄件人自愿选择,放弃保价即表示接受该理赔标准。由此,法院依照快递单上的赔偿条款确定货运公司的货物损失为347055元。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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