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在自贡宣判
共11名被告人被判刑
2019-09-03 10:49:0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姜郑勇 凌丽
 

  近日,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对两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进行集中公开宣判,对1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宋某等5人长期纠集在一起,逞强耍横、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被告人曾某、宋某、曾某峰因会车与被害人刘某发生纠纷,即在公路上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致被害人轻伤;被告人曾某峰、周某波、李某波等人以怀疑买到翻新手机,要求店主王某“假一赔十”为由,伙同宋某等人在公共场所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轻伤;被告人曾某峰伙同曾某、宋某、周某波在某酒吧随意殴打与曾某发生纠纷的肖某和来劝架的林某,致二人轻微伤。

  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等6人长期纠集在一起,形成以黄某某、张某为纠集者,张某某、陈某、李某某、詹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被告人黄某某因收取快递与快递员发生矛盾,借故生非,纠集被告人张某某、詹某某持棒球棍随意殴打快递员;被告人黄某平、张某等人以收取债务为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被告人黄某平、张某等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侮辱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宋某、曾某某、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宋某、曾某某、周某某等随意殴打他人,应作为参与恶势力犯罪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詹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等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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