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门一被告公司因逾期举证被法庭训诫

2019-10-24 08:34:1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蔡应犀
 

  近日,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会城人民法庭在审理一件加工合同纠纷案件中,通过召开逾期举证处罚听证,灵活适用处罚措施,促使历时一年半的诉讼成功案外调解,逾期举证一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交书面道歉信并自愿接受训诫。

  原告某服装厂于2018年初为被告某体育用品公司加工了多批次服装,后双方因货物质量、交付时间和加工费结算等问题先后引发两起诉讼。在第一起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存有情绪对抗。第一起诉讼结束后,原告服装厂次年提起第二起诉讼,主张加工费等损失八万余元。会城法庭在案件举证期满当日召开庭前会议,并启动了对加工服装质量的鉴定程序,双方对于服装质量的鉴定标准产生明显分歧。法官在庭前会议时明确向双方进行了两次举证责任的释明,双方均表示遵守举证规定,如逾期举证将自愿接受罚款处罚。

  事后被告体育用品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新证据,但原告服装厂认为被告提交的新证据属于逾期提交,坚持要求法院对被告进行罚款。对此,合议庭暂停案件的实体审理,组织双方就逾期举证的处罚进行了听证。在听证过程中,双方就逾期举证的原因、证据是否属于重要证据、是否应当进行罚款以及罚款数额,各自发表了意见。听证结束后,被告一改此前官司打到底的态度,主动提出了调解意向。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即履行完毕。

  案件虽调解履行完毕,但合议庭经过合议,认为被告在法院多次提醒后,仍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重要证据,应依法对其处以罚款,考虑到被告在逾期举证后能积极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主动承认错误,合议庭决定对被告不予罚款,改为训诫。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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