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打击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假象
2019-11-02 11:14:1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洪泉寿
 

被执行人制造“下落不明”的假象不仅使执行法院难以及时有效地向被执行人送达财产报告令及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耗费了时间、增加了人力物力,同时也延长了申请执行人实现期待权益的期限。健全查找被执行人行踪的制度,有助于震慑被执行人,及时有效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且增进社会公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认知度和支持度。

不过,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往往通过制造“下落不明”的假象来逃避执行。这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被执行人在裁判文书生效后采取躲避,更换电话号码、居住地址,出国、外出打工或关门歇业,从而使执行法院难以查寻到其行踪。二是一些被执行人明目张胆地拒绝接收法院执行通知书,与法官玩起猫捉老鼠游戏,居无定所、昼伏夜出,举家搬迁、长期下落不明,尤其是在当前日益频繁的人口流动的背景下,执行法院在缺乏健全完善的社会执行协助机制下,单兵作战发现被执行人行踪的工作量不断增大。三是由于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执行法院难以通过实施强制措施如传唤、拘传、司法拘留、罚款等方式作用于被执行人,亦不能以财产申报内容调查核实被执行人财产的线索,致使被执行人一直处于逍遥法外的形态,既减损了法律权威,也加重了申请执行人维权的成本负担。

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一是强化法律责任。强制执行程序中,拘留措施的主要目的在于对被执行人形成一定的震慑,迫使其自动偿付债务,及时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如将拘留期限延长至三个月,增加刑法处罚的适用力度,被执行人存在制造“下落不明”假象逃避执行情形的,执行法院可依法追究刑责。二是构建社会征信记录体系。社会征信记录体系是国家借助社会征信机构全面客观记载个体、企业及其他组织的信用情况,并对失信者在投资、任职、经营、就业、置产、融资等方面予以依法限制,以督促个体及相关组织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的制度体系。但从制度运行情况来看,由于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名单标准过高、缺少完整的失信评级体系等因素,因而仍需根据实践需要不断促进该制度不断完善。明确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并以信用报告的方式向金融、工商、证券等机构提供,使相关单位在工商登记、股权转让、信用贷款等业务审核时予以衡量考虑。三是要继续扩大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广度深度。除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平台以及各级法院“两微一网”等载体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外,还应积极开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村居、进社区活动,在被执行人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所属基层组织如村委、社区的公告栏张贴失信人名单,让被执行人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深化与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旧媒体的协作,密集发布法院执行工作动态,搭建起传统的电视报纸媒体、网络媒体以及法院自媒体全覆盖的执行宣传“全媒体”大格局。

 
责任编辑:杨智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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