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南浔法院审结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
被告被判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86万余元
2019-11-14 08:45:5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朱婧
 

  11月13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湖州市首例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纠纷案件,判令被告湖州某纺织有限公司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86.77万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9.8万元。

  2015年,吴某、徐某、戴某合伙租赁湖州某厂房并注册湖州某纺织有限公司对外生产经营。2016年底,该公司因污水处理超负荷,遂将厂区东侧一处农用地挖深拓宽成约2000平方米的渗坑(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厂区内三个水泥应急池中未经处理的污水、污泥均排放至此。

  2018年1月,环保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违法事实,两次对其污染物进行检测、监测,结果表明该公司所排污染物中所含重金属锑、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均超过标准限值。2月,南浔区环保局对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9月,南浔区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吴某等3人作出刑事判决。

  经第三方鉴定,该公司排放的印染废水(包括印染污泥)属于有毒物质,厂区东侧渗坑土壤及地下水生态环境、周边菱湖塘水生态环境存在生态环境损害,该公司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与上述生态环境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确认需修复的重金属及有机物污染物损害的土壤量为3403.13立方米,按照所需修复的土方体积数、环境监理、修复方案编制等费用,确定该案生态损害赔偿金为人民币186.77万元。南浔区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湖州某纺织有限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未经有效处理即排入应急池中,且在未采取有效防渗漏措施的情况下,又将应急池中的污水、污泥抽排至厂区东侧渗坑中囤积,给周边的土壤、地表水等生态环境造成污染,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根据该案所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第三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