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进贤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9-12-03 15:18:19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李凤玲 万安民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被告某公司于2011年5月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被告金某, 2017年11月17日,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何某。2015年9月3日,被告某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万某借款60000元,约定月利率1.2%,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同日,原告通过熊某、吴某的账户向被告金某的账户转入60000元。2017年9月份,被告某公司在原告的借条上加盖“某公司合同专用章”。借款到期后,原告催款无着,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限被告金某、被告某公司十日内归还原告万某的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3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某公司、金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法院多次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通过对进贤县房管局、进贤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贤县办事处等传统查询方式,对二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土地、住房公积金、商业保险等财产进行了调查。

被执行人见法院在强制执行,赶紧找执行法官请求执行法官主持他与申请执行人和解,经执行法官主持和解,申请执行人万某同意借款利息按该利息50%偿付,放弃剩余50%的利息债权,该案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杨智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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