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破产审判常态化市场化法治化
2019-12-09 15:03:2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近年来,浙江省杭州市两级法院更新破产审判理念,健全破产审判内外部机制,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挽救危困企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化解区域经济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走出了一条常态化、市场化、法治化的破产审判之路。

  2016年至今,杭州法院共审结破产案件397件,促使320余家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近70家企业获得新生,盘活企业账面资产超445亿元,出清土地14900余亩、房产近528万平方米,为全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营商环境建设大局提供了优质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加强审判力量建设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化营商环境,既包括为市场主体的成长营造良好条件,也包括为市场主体的退出提供清朗空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斯金锦说。

  破产程序利益格局错综复杂,面临大量的债权人谈判沟通、政府职能部门事务协调等综合性工作,对破产审判法官的法律专业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宏观判断能力均具有较高的要求。

  为了提升破产审判质效,不断加强破产审判力量建设,2013年起,建德、富阳、余杭、萧山等法院先后完成破产审判专业庭机构设置,其他基层法院也成立了破产审判专业合议庭。2016年11月,杭州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机构设置完成,至此,杭州两级法院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迈上了新的台阶,破产审判质效保障得以提升,破产案件结案数量连年攀升。

  2017年初,为提高破产案件审理质效,助推执行积案化解,杭州中院破产庭制定了《关于在审理执转破案件中积极贯彻简易审理念的意见》,将简易审作为衡量管理人工作质效的因素,实行审限内控,让真正无产可破的破产案件实现了快审快结。杭州宾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从裁定受理进入破产程序始至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止,仅用了三个多月时间。

  2018年,为推动并规范破产案件简易审流程,杭州中院破产庭制定了破产案件简易审操作流程和文书模板下发给各基层法院,提高无产可破案件的审理效率。今年8月,杭州中院又专门制定了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意见,为两级法院推进简单案件简易审提供了指引。

  各基层法院在推动破产案件简易审理、提升审理效率方面也作出了有益尝试。富阳区人民法院积极为江南新城建设做好配套服务工作,针对富春湾新城建设涉搬迁区域内的部分困境企业,提出“企业自主清理,专业团队介入”的“预破产”模式,将企业自主清理与破产程序有效衔接,快速推进企业资产腾笼换鸟。余杭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重大破产案件中,探索“预重整”模式,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的作用,将“预重整”阶段的相关成果有效衔接至正式重整程序,明显提升了重整的质量和效率。

  培育壮大管理人队伍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是法律规定的具体事务执行者,所有事务以管理人职责履行为中心开展。为了最大化地发挥管理人的价值,杭州法院注重指导监督,推进管理人市场化、专业化建设。

  坚持管理人选任的市场化导向。从2010年审理的“溢佳香系”企业重整案开始,杭州中院采用由社会中介机构独立担任管理人的市场化操作模式,激励了一些社会中介机构纷纷组建管理人团队,专门从事破产业务。2014年5月,杭州中院在全省率先采用对疑难复杂破产案件通过竞争方式产生管理人,至今全市法院已通过竞争方式为55件疑难复杂破产案件选定了管理人。通过竞争方式产生管理人,不仅确保了管理人选任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还有效提升了管理人的整体竞争力。

  推动建立杭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2016年7月,杭州中院决定作为业务主管部门推动成立杭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同年12月23日,协会正式成立。目前协会包括正式会员71家,非正式会员16家,是浙江省内规模最大的破产管理人协会,促进了管理人的市场化培育和专业化发展。

  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培训和指导工作,提升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杭州中院联合杭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杭州市律师协会和注册会计师协会,通过集中培训、专题沙龙、编制规范、案件分类调研和个案指导等方式培训管理人,指导管理人工作,全面提升管理人履职能力。

  探索管理人监督评价机制。2015年起,富阳法院开始建立管理人监督机制,制定《破产管理人工作指引》《管理人履职考评办法》等制度规范,形成多维度考量的“富法经验”。为监督破产管理人依法规范履职,2018年3月,余杭法院出台《破产案件管理人考评办法(试行)》,细化四级指标57项内容考评管理人工作实绩,取得良好效果。

  “法院立足于杭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破产审判的实际需要,充分重视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高效有序推进破产程序,既保障了债权债务依法公平清理,又在盘活生产要素、优化营商环境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杭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马骏说。

  完善府院联动机制

  “杭州作为经济先发地区,市场环境较为健全,企业破产审判工作起步较早,相关部门对破产制度也有一定认识,但相关事务的协调处理和配合还不够顺畅。”杭州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徐鸣卉介绍。

  比如,破产清算程序中处置破产财产时,因税务机关对相关税费照常征收导致巨额税费的产生,出现破产企业因为大宗破产财产处置而成为“纳税大户”的尴尬局面。又如,工商部门要求税务部门出具清税证明后才能注销破产人的主体资格,而税务部门认为欠缴税款、罚金、滞纳金无法出具清税证明,两部门均有自己的业务规范依据,如此一来,则“僵尸企业”虽经破产程序清理,但最终仍会因主体注销环节的障碍导致无法真正实现退出市场。

  对于破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杭州中院副院长许米一次次地带队上门去沟通,一件件地解决。许米表示,管理人经常需要向房管、车管等行政部门和银行等机构查询债务人相关信息,但大量实践表明,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得不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履职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

  为了解决政府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配合的问题,杭州法院在建立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方面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在社会影响重大的破产案件中成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方合作的企业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最大限度高效调动各种资源,为案件审理提供组织保障、配套事务处理保障,有效化解了重大涉企债务危机。萧山、余杭、富阳、建德等法院积极推动当地政府成立涉困企业协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或类似机构,与法院常态化对接,协调区域经济风险化解、破产重大事务处置等事宜。

  2016年8月,在杭州中院申请推动下,杭州市委政法委牵头在市级层面成立涉众型破产案件维稳综合协调处置领导小组,协调处理重大涉众型破产案件的难点与突出问题,防范化解各类涉稳问题,保障破产程序平稳有序推进。

  2018年10月,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专门下发文件,建立起了杭州市企业涉险与破产司法处置府院联动机制,标志着杭州破产审判常态化、系统化府院联动机制的落地。

  加速“僵尸企业”出清

  长期以来,无产可破案件中的破产费用无着落问题既影响了管理人的工作积极性,也影响了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积极性。为实现“僵尸企业”顺利出清,杭州法院积极争取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用于解决无产可破案件中管理人报酬和其他破产费用支付。

  2016年,杭州中院获得500万元破产费用财政保障经费支持。目前,全市三分之二基层法院已经落实破产费用保障基金,近40件无产可破案件通过该方式解决了破产费用问题。

  杭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也设立有破产管理人互助资金,通过向会员从所获管理人报酬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资金,专门用于“无产可破案件”中管理人报酬和其他破产费用的补助问题。

  这种“财政资金支持+管理人内部互助”的破产费用双重保障机制,解决了管理人履职的后顾之忧,激发了管理人的履职积极性,从而为“僵尸企业”的顺利出清提供了保障。

  保障债权人权利行使

  确保程序公开透明,有效保护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职工等相关市场主体的知情权等程序参与权利,是破产程序服务保障整体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但是在法律文书送达、管理人指定、债权人会议召开形式、内容及表决方式等方面的程序耗时过多,往往成为影响破产审判效率的重要因素。杭州法院结合地区实际,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和信息化技术,探索程序简化,节省审判用时。

  下城区人民法院等多家基层法院充分利用破产审判的“互联网+”模式,要求管理人在案件接管后开设公众号,从债权申报、审核,债权人会议召开,资产变价处置,债权分配等多个环节通过图文结合的形式对案件的推进进程进行披露,赢得债权人好评。

  为推动财产快速变价处置,富阳法院探索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启动资产推介和挂拍。在富阳昌林纸业有限公司破产案件中,富阳法院借助在线评估,仅用约10分钟时间就获得了车辆的评估值,有效缩短了评估时间。

  “在线评估尤其为无其他土地、房产等大宗资产的无产可破案件带来了福音,免去了评估费明显高于可分配财产的尴尬,同时也可以有效缓解无产可破案件前期破产费用不足等问题。”徐鸣卉说。

  下城、江干、余杭等地法院充分挖掘“互联网+”审判形式在破产程序中的运用,通过全国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移动微法院等多种互联网平台为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网络债权人会议提供便捷服务,促使多件重大破产案件债权人会议平稳有序召开。在部分债权人会议中,杭州法院还采取了现场手机终端二维码投票评价、微信公众号后台提问与答疑方式,将数据信息转化为视觉感知,实现债权人意志的充分表达。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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