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盈利容留18人吸毒 娱乐会所两老板被判刑

2020-02-14 09:03:2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吴锦芳
 

  吕某、邵某在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经营了一家娱乐会所,因日常经营出现亏本情况,为了多赚点钱,便铤而走险容留他人在其经营的会所里面吸毒。近日,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对吕某、邵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2019年2月18日凌晨,曹某通过微信联系李某寻找吸毒场所,李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邵某订房。邵某通过手机联系吕某让其安排好房间。凌晨3时许,李某、曹某等共16人去到连南县三江镇某娱乐会所。曹某向被告人吕某支付了1490元房费后,在娱乐会所包房内与其他在场人员一起吸食毒品氯胺酮、“开心水”。吕某收钱后将啤酒、饮料等物品拿进娱乐会所房间。期间,张某和罗某受李某邀请来到该娱乐会所吸食毒品。经检测,案发当天凌晨在该娱乐会所包房内19人的尿液中,李某等3人的尿液呈氯胺酮阳性反应、甲基苯丙胺阳性反应、吗啡阳性反应;曹某等14人的尿液呈氯胺酮阳性反应、甲基苯丙胺阳性反应。被告人吕某及屋内另一人成某的尿液为阴性反应。吸毒人员中有3人为未成年人。据吕某、邵某供述,他们知道李某等人在包房内吸食毒品,但考虑到这样赚钱比较快,就冒着风险给他们开了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吕某、邵某明知他人在自己经营的娱乐会所内吸食毒品,为收取高额的房费满足自身利益,放任不管他人吸毒行为,容留多人吸毒,其中还包括3名未成年人,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法院遂根据二人犯罪情节、后果及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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