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宣判一起涉大量野生动物制品犯罪案

2020-02-22 19:54:3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金林旭 袁涛 王小芸
 

  2月20日,在陕西省进一步部署打击整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工作,召开全省打击整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电视电话会议当天,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在安康市汉滨区看守所内,依法对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涉大量野生动物制品犯罪刑事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屈某卓、张某宇、文某、李某波、车某锋、姚某明等六名罪犯,因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主犯屈某卓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8600元;其他五名罪犯分别被法院判处三年零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000元至19000元不等的罚金;随案移送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梅花鹿、缅甸蟒以及13种二级保护动物、含中华菊头蝠在内的98种其他动物等总计353只野生动物制品,依法予以没收,交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屈某卓单独或伙同他人通过网络非法收购大量野生动物死体,加工制作成标本。2019年3月,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在其租住处查获353只野生动物死体,部分已加工成标本。经陕西省动物研究所检验,属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共41只,其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梅花鹿、缅甸蟒;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红腹锦鸡、鸳鸯、雀鹰、游隼、黑翅鸢、领角鸮、凤头鹰、赤腹鹰、日本松雀鹰、红角鸮、鹰鸮、斑头鸺鹠、海狗;《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一物种有大头扁龟;《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二物种有小金刚鹦鹉、亚历山大鹦鹉、禾雀、绿鬣蜥。另有中华菊头蝠等其他野生动物312只。

  法院认为:以上被告人未经省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死体,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屈某卓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死体,价值达649500元,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是主犯。被告人张某宇伙同他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上述各被告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的野生动物均为死体,并非活体,故其所犯罪名应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确定。鉴于以上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一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当前,正值举国上下全力打好新冠肺炎阻击战的关键时期,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上级法院工作要求,把深入开展专项行动与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同其他执法机关一道,加强法治宣传、科普宣传、案例宣传,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坚持“打、防、管、控”并举,巩固去年全省组织开展打击整治破坏秦岭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效,坚决遏制非法猎杀秦岭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持续深入开展打击整治,切实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努力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加快追赶超越作出积极贡献。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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