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验期内盗刷他人支付宝 男子被数罪并罚

2020-03-03 14:04:29
 

    中国法院网讯 (刘万春)   男子曹某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22日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内本应遵纪守法,改过自新,但却盗刷他人支付宝。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撤销原判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被害人袁某经朋友介绍,微信联系被告人曹某帮忙办理网络贷款,曹某在网上帮其成功贷款4200元。同年12月的一天,袁某又找到曹某帮忙办理网络贷款,曹某通过“某某花APP”帮其申请贷款4500元。之后,袁某提供支付宝账号、密码、验证码等给曹某,查询贷款申请结果。曹某登录袁某支付宝后,查明申请贷款4500元已到账。

  曹某因自己无钱还贷款,便起意将这4500元钱据为己有,遂登录袁某支付宝分二次共转款4500元至自己支付宝内,并将转账记录删除,对袁某谎称贷款没有申请成功。之后,曹某多次登录袁某支付宝,共盗刷800元左右为自己手机充值话费。

  2019年4月,袁某发现其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有不正常扣费,即察觉此事,遂要求曹某还钱。之后,曹某先后共退赔7500元给袁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曹某当庭自愿认罪,已退赔7500元给被害人袁某,酌情从轻处罚;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曹某属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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