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公益诉讼文书样式 提升公益诉讼文书质量 

深入推进公益诉讼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就《公益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答记者问
2020-04-01 09:53:4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孙航
 

  2020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公益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文件印发后,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公益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修订的背景是什么?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增加规定检察公益诉讼制度。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公布施行,进一步就检察公益诉讼的审理程序做出具体解释。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审理大量公益诉讼案件,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实践中也反映出因对《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新规定理解不一,特别是统一裁判文书样式的急迫需求。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公益诉讼文书制作,提高人民法院公益诉讼文书质量,环境资源审判庭经深入调研论证,起草了《公益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征求意见稿,经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本院相关部门的意见,多次修改后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文书样式起到以下三个方面的作用:

  第一,填补文书样式空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发布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文书样式。但尚未规定检察公益诉讼民事、行政文书样式。此外,审判实践中出现了检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及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保护英烈名誉、个人隐私、安全生产等类型公益诉讼。上述案件裁判文书样式,急需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统一。

  第二,提升文书写作质量。《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施行后,各级人民法院在检察公益诉讼文书写作时,对于人民检察院身份地位、二审诉讼过程等存在称谓不统一、表述不明晰等问题,亟需予以规范。此次发布的公益诉讼文书样式,为全国法院法官提供标准文本,有利于规范裁判文书写作标准,提升裁判文书写作质量。

  第三,弘扬维护公共利益氛围。公益诉讼的价值不仅体现在以法治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也体现了以司法审判吸纳公众参与。公益诉讼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执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定,以规范的方式展示案件公益诉求、审理过程、特殊规则、论证说理、判决内容等的重要载体,是传达法官审判理念、裁判思路、法治思维的重要手段。有利于通过裁判文书展示案件全过程,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满足社会公众对裁判文书的更高期待,更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遵纪守法、规范行为,形成全社会公益保护的正能量。

  问:文书样式的主要内容是什么?适用上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答:本样式分两大部分,共18个文书样式。第一部分是民事公益诉讼文书样式,共16个。第二部分是行政公益诉讼文书样式,包括判决类文书2个。从诉讼类型区分,包括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文书样式、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文书样式;从保护公益的类型区分,包括环境公益诉讼文书样式、消费公益诉讼文书样式,同时明确英烈保护等公益诉讼文书样式的写作参照本样式书写。从文书类型区分,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还包括通知、告知书、公告。

  一是注重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平衡。适用本样式时,一方面要坚持原则性,对于本样式有特殊规定的部分,要按照本样式的要求书写,不能在适用上出现错误。比如,人民检察院的首部称谓,要表述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另一方面,可以保持灵活性。对于具体内容表述方式以及说明中表示可以参照其他文书样式的内容,则可以根据案情灵活掌握。明确根据案件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文书写作要求,在基本格式统一的前提下,充分关注审理民事、刑事附带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法官的专业化特点,有利于法官接受和使用。

  二是注重与现有文书样式之间的衔接。鉴于公益诉讼文书样式系公益诉讼领域的特殊文书样式,故在制定本文书样式时注重与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和2015年《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衔接。在裁判文书的写作要求上,本样式有规定的要适用本样式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前两个文书样式的写作要求,确保裁判文书撰写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文字规范。

  三是注重为实践保留继续探索空间。考虑到公益诉讼属于新型诉讼,审判实践的发展迅速。尤其是《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施行后产生了很多新样态、新领域的公益诉讼,有些问题尚未形成较为一致的观点,故未将这些事项纳入文书样式,本样式以“试行”方式发布,需要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探索积累经验。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文书样式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反馈。

  问:本样式中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与2016年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的公益诉讼部分相比有什么区别?

  答:我们将2016年《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公益诉讼部分重新进行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是对公益诉讼案由进一步细化。2016年《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判决书规定“原告×××与被告×××……公益诉讼(写明案由)一案”,本样式修改为“原告×××与被告×××……民事公益诉讼(写明案由)一案”。其中“……”则需要根据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行为性质以及具体环境要素不同,可写明大气(水、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等。对于消费公益诉讼,直接写明“原告×××与被告×××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二是修改了文书样式中关于证据质证和认证的写法。公益诉讼案件案情较为复杂,证据种类、数量较多,适用2016年《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简化相关证据交换、质证和认证的内容,不符合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理念,写明各类证据情况以及举证质证内容,有利于清晰展现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的基础,有利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案件事实。因此,本样式要求在一审判决书中写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法院对证据的质证和认证内容。

  三是明确一审公益诉讼合议庭组成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需要组成七人合议庭。为贯彻落实法律规定,本样式明确了上述规定内容。因涉及程序问题的不予受理公益诉讼裁定多数由立案部门作出,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审理。而准许、不准许撤诉,裁定驳回诉讼请求以及判决的裁判方式,都是实体审理后作出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此外,为了明晰审判权运行规律,明确法官助理应当在裁判文书上署名的要求。

  四是修订了公益诉讼民事调解书的内容。首先,在“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中增加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履行诉前公告程序以及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的表述方式。其次,纠正了部分公益诉讼民事调解书本院查明事实过于简单的问题,明确公益诉讼调解书中应写明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及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写法与一审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书内容相同。再次,明确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名称以及首部写法。即文书名称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首部参照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分开判决用的民事判决书首部规范书写,其他内容参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民事调解书样式书写。

  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文书样式的书写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第一,首部中明确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人民检察院无论是依法对刑事犯罪行为提起公诉,还是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均系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在首部当事人诉讼地位部分可以合并书写,无需表述法定代表人、住址、委托代理人等当事人信息。

  第二,“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中应明确写明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履行诉前公告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或者其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否履行诉前公告程序问题的批复》明确,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对于未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释明,告知人民检察院公告后再行提起诉讼。因人民检察院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可能影响相关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另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为依法保障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的诉权以及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文书中写明:“经查,×××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公告了其准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

  第三,“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中明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参与二审庭审的表述。《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由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员参加二审庭审。”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非二审程序中独立的一方当事人,也不应与原审公益诉讼起诉人成为共同的一方当事人,其参加二审庭审是为了行使对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公益诉讼起诉人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二审庭审的,开庭时,其摆放的席签为“上级检察机关”,与原审公益诉讼起诉人同侧并列就座。在文书制作时,不在首部当事人处列公益诉讼起诉人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交待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时载明:“×××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起诉人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指派×××、×××到庭。”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发表意见的方式,支持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的诉讼主张,但其意见不在文书中予以概述。

  第四,明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文书样式以刑事文书样式为基础,突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定。一是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审理,文书的案号、合议庭成员均为审理刑事案件的案号和合议庭成员;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公益诉讼案件应当组成法官三人与陪审员四人的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故明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组织为七人制大合议庭。二是因刑事案件与附带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均由人民检察院启动,但其身份地位分别为公诉机关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将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并判决与分开判决分列为两种文书,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如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分开判决的,分开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文书名称为“民事判决书”,仍使用刑事案号,其后加“之一”。该类文书首部要按照民事公益诉讼文书样式书写。同时,在叙述诉讼过程时要写明刑事案件已经在先裁判,并写明裁判结果。

  问: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书/裁定书的说明中列举了很多类型,能否具体解释一下?

  答: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书/裁定书可能会因为启动主体和启动针对的内容不同,存在多种样式。为了简化文书样式类型,本样式仅规定检察机关抗诉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上诉的一种情形,其余情形在样式所附的“说明”中予以明确。(1)只有公诉机关针对一审刑事判决部分提起抗诉的,其诉讼地位写作“抗诉机关暨一审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人民检察院”,其他当事人写作“一审被告单位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2)只有公益诉讼起诉人针对一审民事判决部分提出上诉的,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讼地位写作“原公诉机关暨上诉人(一审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人民检察院”。其他当事人写作“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单位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3)一审被告单位/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同时针对刑事判决部分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部分提出上诉或者只针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上诉的,检察机关诉讼地位写作“原公诉机关暨被上诉人(一审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写作“上诉人(一审被告单位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4)一审被告单位/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只针对刑事判决部分提出上诉的,检察机关诉讼地位写作“原公诉机关暨一审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写作“上诉人(一审被告单位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

  上述规定有利于明确不同诉讼地位的主体以及不同类型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区别于目前实践中因首部书写规则不统一导致难以区分各类文书的情形。当然,说明中也并未穷尽所有情形的首部写法,对于没有列举的情形,可以参照样式以及列举的其他情形书写。

  问:行政公益诉讼文书样式是新增的,有什么特点?

  答:一是延续行政文书样式的基本体例、结构,突出公益诉讼的特点。裁判文书是体现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全过程,要求行政公益诉讼裁判文书要完整概括当事人起诉、答辩、对庭审证据的举证、质证和认证,全面反映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过程。尤其是在法院查明的事实部分,区分写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和有争议但经法院审查确认的事实。对无争议事实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部分,要写明法院审查确认意见,突出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特点。

  二是明确诉讼相关利益主体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人民检察院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履行职责行为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结果可能对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他人产生影响,允许利害关系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有利于全面衡量案件审判效果,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是以简明样式归纳必要的文书要素。本样式中行政一审、二审公益诉讼文书以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两大主要行政公益诉讼类型为样本设计,主要考虑这两类案件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占绝大多数。统一这两种样式的基本要素,就明确了大部分行政公益诉讼的写作要求。对于其他类型如何书写,也在说明中明确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的《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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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点击下载)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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