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非法猎杀11只野生鸟类 男子获刑一年二个月

2020-04-14 09:48:1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近日,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徐某受余某纠集,跟随余某、李某、马某(均已判刑)来到黎川县畲下村、资福村、华联村、皮边村等地沿途猎捕鸟类,用于食用。余某、李某主要负责寻鸟及射杀鸟,徐某、马某负责捡拾被射杀的鸟。公安民警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在黎川县皮边村胡家排将余某、李某抓获,并当场缴获气枪1支、充气泵1个、铅弹444颗、小口径子弹3颗、被猎杀野生鸟类11只。后马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被猎杀的11只野生鸟类中,2只雀鹰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3只环颈雉、5只珠颈斑鸠为江西省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只八哥为江西省“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并主动缴纳鸟类资源损失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2700元。法庭上,被告人徐某认罪悔罪。

  另查明,2009年4月,被告人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6年3月2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伙同他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只,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猎杀野生动物9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承担生态修复费用以修复生态环境,确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作者:胡佳佳 元春华 罗淑萍 周维勇)

 

 
责任编辑:杨智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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