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调处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北京发布疫情期间劳动争议案法律适用问题解答

2020-04-29 16:43:19
 

  中国法院网讯(史梓敬)因疫情影响受聘劳动者无法按约定入职的,劳动者开始提供劳动之日视为用人单位开始用工之日。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围绕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具体问题作出规范。

  记者从发布会了解到,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劳动调解、劳动仲裁等前端矛盾纠纷凸显,在复工复产的过程中,劳动关系领域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劳动关系矛盾纠纷逐渐显现,当事人维权需求逐步释放。

  北京高院民一庭庭长宋毅介绍,为公正、高效处理争议,统一裁判尺度,北京市法院系统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系统,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讨论,形成《解答》。

  《解答》共计22条,分为五部分:确立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的法治保障原则、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原则、注重协商与调解原则以及快速处理争议四项原则;解答疫情条件下劳动关系建立所遇疑难问题;解答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疫情导致劳动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情形下,工资待遇纠纷等疑难问题如何解决;解答因疫情导致劳动合同解除产生的疑难问题如何解决;解答用工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临时借用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提供劳动中涉及的基本问题。

  《解答》明确,受聘劳动者因疫情影响无法按约定入职,用人单位以灵活用工方式已经安排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开始提供劳动之日为用人单位开始用工之日;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灵活方式进行试用考察,双方协商顺延试用期不违反“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精神;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家上班或灵活办公,一般应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

  北京高院副院长蔡慧永表示,《解答》紧紧围绕首都当前劳动用工领域的现实情况和突出问题,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索引使用,有利于统一涉疫情劳动争议裁判尺度,不仅是落实中央部署和市委要求的具体行动,也是为首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具体举措。下一步,北京法院将持续关注疫情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及时发现新问题,厘清新思路,妥善调处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全力促进首都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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