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购买、使用伪造驾驶证分别被判拘役

2020-05-14 14:51:57
 

  中国法院网讯(张平)日前,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购买、使用伪造机动车驾驶证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判处刑罚。

  2011年,朱某军在某驾校报名学习驾驶,到2013年底,仍未通过理论考试。2014年2月,朱某军再次来到驾校准备学习驾驶时,遇到驾校教练陈某,陈某称可以花1万元帮他购买机动车驾驶证,朱某军便支付1万元现金给陈某,并将其身份证拍照发给陈某。后陈某发现不通过考试无法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便通过网络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本C1机动车驾驶证。2014年6月,陈某将该机动车驾驶证交给朱某军。朱某军担心该机动车驾驶证有问题,便找人核实得知该机动车驾驶证系伪造,找陈某退还1万元,陈某遂将钱还给朱某军,但没有收回该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3月19日,朱某军持该驾驶证驾驶车辆时,被交警现场查获,后经交警部门核实,朱某军所持机动车驾驶证系伪造。

  博望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帮助他人购买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朱某军委托他人购买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考虑到陈某、朱某军犯罪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刑法时间效力的规定,对本案应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法律。博望区法院综合二人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等,判处陈某、朱某军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宣判后,二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提醒:公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证件是证明其身份的重要证件,是社会公共信用的象征。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想利用假证蒙混过关,一旦被查获,后果很严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自2015年11月起,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以及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此,也提醒每位驾驶员朋友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车。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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