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环境日 浦城法院敲响保护野生动物的法槌

2020-06-08 11:11:22
 

  中国法院网讯(徐帆丽 邱梦颖)2020年6月5日是第49个世界环境日,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再次敲响了保护野生动物的警钟,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零容忍。

  6月5日上午,浦城法院生态巡回法庭走进山下乡铁场村,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9年清明节前后,李某在家附近发现一只猴子,之后经常给猴子投喂食物。2020年3月,李某为防止猴子破坏邻居家房顶瓦片,便购买了一根铁链将其栓在家附近桂花树干,猴子在桂花树上玩耍时不慎吊死。

  经鉴定,该猴子的中文学名为猕猴,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级别Ⅱ级;也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即该猕猴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动物,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发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遂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世界环境日前夕,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郭某也因打了野生动物的主意而获刑。

  2019年8月26日下午,郭某与储某松、储某杨、罗某旺(另案处理),在浙江省龙泉市与遂昌县交界的大坝水库边,交易野生棘胸蛙88只,返回浦城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郭某收购的88只野生棘胸蛙,属于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也属于福建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明知他人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予以收购,数量达88只,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最为宝贵的可持续资源之一,保护野生动物,关系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大家应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拒食野生动物,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家园。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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