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收购他人盗窃所得货车电瓶 男子获刑

2020-06-08 14:32:42
 

  中国法院网讯经营一家废品收购部,本应本分经营,却明知他人销售低价货车电瓶系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文某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谢某在2019年6-7月期间,在湘东区各地疯狂盗窃货车电瓶11次,共计23个,为卖钱变现,以低价卖至文某经营的某废品收购部。文某在明知以上赃物系盗窃所来的情况下,仍均予以收购。经湘东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本案中被盗电瓶价值共计28763元。案发后,文某主动退赃28763元,已全部用于退赔被害人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文某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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