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莉:从具体条文看民法典合同编亮点

2020-06-09 10:14:3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民法典合同编分为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三个分编,共计526个条文,几乎占据民法典条文的半壁江山。民法典合同编在原来的合同法基础上,进行了全方位的升级,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公平精神,完善合同制度,紧跟时代步伐,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亮点纷呈。

  从合同编整体来说,一是关注民生,回应社会热点,诸如限制“霸座”、禁止高利放贷等内容,在合同编中均有体现;二是尊重意思自治,合同编中诸多条款遵循了合同主体“约定优先”,突出了意思自治;三是承继与创新并重,在合同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大的修订,吸纳了司法解释中的精华,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法典合同编。

  从具体条文中也可以看到许多亮点,例如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定。高利放贷是民间借贷领域的突出问题,近年来,“校园贷”“套路贷”等频发,高利贷问题引起广泛关注,今年两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高利放贷予以禁止,《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贷,表明了国家鼓励人们投资实体经济,有利于推进公平放贷,解决因高利放贷导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有利于助推实体经济发展,实现脱虚向实,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民间借贷利息划出了“两限三区”,但司法解释仅对超出法定上限部分的利率进行否定及规制,而民法典从上位法的高度,对高利放贷行为进行规制,也是我国首次在人大立法层面,明确对高利放贷行为予以禁止,这不仅是法律效力层级的提升,更是对高利放贷行为在法律治理结构方面的完善。

  另一大亮点是确立了情势变更的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关于情势变更,在司法实践中早已适用,最高法院曾陆续通过对个案的批复、司法解释等方式,阐释了情势变更的适用,而今情势变更写入民法典合同编,为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情势变更情形,提供了新的指引。

  此外,为适应现实需要,合同编在现行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等15种典型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四种新的典型合同,使更多的合同能够在民法典中对号入座,有利于民事纠纷的有效预防和精准解决。

  总之,民法典合同编具有中国特色、回应社会关切、体现时代精神。民法典为合同主体明确了行为规则,无疑会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保障交易公平有序,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增强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作者系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责任编辑:魏悦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