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开车又砸物 冲动男子获刑一年四个月

2020-06-10 10:10:06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危险驾驶罪的案件,一审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9年10月21日凌晨2时许,黄某饮酒后来到袁州区三阳镇一林场住宿区院内,寻找其女朋友罗某,几次呼喊罗某,但无人回应,心生烦躁,遂捡起地上砖头将李某停放在院内的一辆轻型箱式货车的前挡风玻璃、车灯、后视镜等部位砸坏。之后,黄某又将罗某家部分玻璃砸坏,还将李某停放在院内的另外一辆面包车后挡风玻璃砸坏。经鉴定,上述被损坏车辆维修费共计人民币5956元。

  当日,黄某离开罗某家后,又来到袁州区正荣街张某经营的龙虾杂馆店里,寻找罗某,但仍未找到,遂用啤酒瓶将店内的一台冷藏展示柜砸坏。之后,黄某还将张某的一部手机摔坏。经鉴定,被损坏的冷藏展示柜和手机价值人民币1870元。

  另查明,2019年11月14日21时许,黄某饮酒后驾驶小汽车行驶至袁州区环城西路某小区前路段时,与易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黄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黄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7.8 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两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82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黄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黄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从重处罚。黄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寻衅滋事犯罪中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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