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猎区内非法使用枪支 福建泰宁一男子被“请”进牢房

2020-07-15 08:49:41
 

  中国法院网讯(廖长春)男子在禁猎区内非法使用枪支狩猎,最终因此触犯法律被“请”进了牢房。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非法持枪狩猎案,以被告人谢某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3日上午,被告人谢某发邀请江某龙(另案处理)一同携带3个铁制的捕兽夹,到泰宁县开善乡余上村“九峰山”山场布设捕兽夹3个,用于猎捕野猪,两人布设完捕兽夹后各自回家。当日傍晚,谢某发携带一支改装的谢钉枪和少许射钉弹、钢珠,伙同江某龙再次到开善乡余上村“九峰山”山场非法狩猎,在狩猎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在开善乡广源坑水库附近山场当场查获,现场扣押谢某发持有的改装射钉枪一支、射钉弹82发、钢珠173粒。

  该枪支系谢某发2017年左右向他人购买,后其又购买了射钉弹、钢珠,平时存放于谢某发自家烤烟房隔层内,用于外出打猎。经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所鉴定,谢某发持有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到案后,谢某发如实供述伙同江某龙在开善乡余上村“九峰山”山场布设3个捕兽夹的事实,经公安民警现场勘验及GPS定位,在将乐县境内和泰宁县境内现场查扣3个捕兽夹,查获时未捕到猎物。

  另查明:泰宁县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2018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为禁猎期,同时,禁止使用射钉枪、汽枪、铁夹(野猪夹、野兔夹)等为猎捕工具;将乐县行政区域内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高速公路及省道两侧800米内为禁猎区,野猪的禁猎期为每年4到8月份,其他野生动物全年禁猎;禁止使用各种猎套、各种猎夹、气枪、射钉枪等猎捕工具。

  被告人谢某发既往有精神分裂症病史,经鉴定,作案时及目前均未发现精神病症状,处于缓解期,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必须天天服用药物来稳定病情。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发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同时谢某发违反狩猎法规,伙同他人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兽夹等进行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为此,该院依据本案具体案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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