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德安一涉黑组织39名成员被判刑
2020-07-29 10:57:0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胡佳佳 简正波 秦慧娟
 

  近日,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对叶某新、王某亮等39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叶某新、王某亮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等14项罪名,数罪并罚,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三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案审理的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被告人黄某等3人,分别被判处三年十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被告人叶某新、王某亮开始混迹社会,在德安县丰林镇某村形成不良影响。2000年6月,叶某新、王某亮组织被告人王雪某、王某友和胡某毛、胡某能等12人承包经营德安县水产市场,非法成立“市场管理科”,通过向商户收取摊位费、经营水产品等方式营利,对市场进行非法管理和控制。从此,形成了以叶某新、王某亮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利用违法犯罪活动积累的恶名,进行高利放贷、揽建工程、投资、入股房地产项目和矿山等,攫取非法利益2000余万元,欺压百姓,称霸一方,共实施组织犯罪48起,个人犯罪25起,造成1人重伤、5人轻伤、8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某新、王某亮等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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