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盗窃雇主家现金 保洁员获刑一年八个月

2020-10-28 09:53:43
 

  中国法院网讯(周芸 王海波)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至2020年4月17日期间,被告人谭某在被害人饶某位于南昌县老家从事保洁工作时,多次盗窃饶某放在六楼卧室内的现金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谭某在饶某家六楼卧室盗得人民币1500元,携带返回其出租屋后,将盗窃所得藏匿于房间柜子内。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谭某在饶某家六楼卧室盗得人民币20000元,携带返回其出租屋后,将盗窃所得20000元借给其妹妹用于购房。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谭某在饶某家六楼卧室盗得人民币15000元,携带返回其出租屋后,将盗窃所得藏匿于房间柜子内。

  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谭某在饶某家六楼卧室盗得人民币5000元,携带返回其出租屋后,将盗窃所得藏匿于房间柜子内。

  2020年4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谭某在饶某家六楼卧室盗得人民币18900元,在携带盗窃所得离开时被查获,公安机关将当场扣押的该18900元发还被害人饶某。

  2020年4月19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谭某的出租屋依法搜查后,扣押现金人民币42060元。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谭某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饶某全部损失,其行为取得了饶某的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604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谭某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盗窃数额共计60400元,其中41500元既遂、18900元未遂,既遂与未遂金额达到同一量刑幅度,依法应以盗窃41500元既遂予以处罚并酌情从重。被告人谭某家属已经代为赔偿了被害人饶某的损失,为此,被告人谭某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饶某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一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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