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屏山:执行立案通报制度促村委会履行义务
2020-11-27 14:41:16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吴亨
 

  “请问是屏山法院执行局吗?我是何某,真没想到立案第二天,就接到镇政府的电话通知我们去办理领款手续了,案子我们自愿撤回去,感谢你们做的工作。”11月25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人何某、郑某二人向法院递交的撤回执行申请。

  2019年3月12日,何某、郑某与屏山县某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村毛坯公路的施工合同。由于该项目后续资金未到位,导致该工程停工,经双方协商无果,后何某和郑某将某村委会起诉至屏山县人民法院。2020年9月25日,原告何某、郑某与被告屏山县某村民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告在向被告提供税务发票后30日内,被告支付工程款26340元。但原告在开具税票后,被告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履行。

  2020年11月24日,何某、郑某到屏山法院递交执行立案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主体特殊,立案庭在立案后立即移交了执行局办理。执行法官按照屏山法院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立案通报制度要求,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政府及联合党委均通报了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形,要求督促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相关义务。经电话答复,双方已经立即开展了庭外执行和解工作,最终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

 
责任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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