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探索规范“审计执行”新模式
2021-01-07 10:50:41 | 来源:浙江天平微信公众号
 

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制度规范执行审计相关问题,补强审计调查权限,强化审计报告运用,畅通多种机制衔接,推进“审计执行”机制常态化、规范化开展。2018年开始,浙江法院探索将审计调查机制引入执行程序,授权温州探索试行“审计执行”新模式,2019年至2020年,浙江温州全市法院已对88家被执行企业启动审计程序,涉及案件376件、涉案金额超过10.5亿元,其中,33件促成自动履行和解,强制执行到位金额3.7余亿元。
  针对前期实践中审计机构查证权限不足问题,浙江高院工作指引明确规定,当存在审计资料缺失等客观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情形时,执行人员应及时调查核实或依当事人申请签发律师调查令,为审计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同时,浙江高院强化审计报告运用,明确审计报告反映为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形,包括登记所有、直接占有的动产、实际控制使用及第三人确认归属等四种情形,执行法院可进行处置,提高了审计执行的效能。为实现审计机制与多种社会治理机制的融合联动,浙江高院还明确了审计执行与诉讼程序、行政管理程序、破产程序的衔接机制,形成全链条闭环治理。
  “没有会计账册,就可以逃避审计,显然放纵了不诚信的被执行人,法律的刚性和严肃性都打了折扣,执行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追究会计账册遗失或者故意隐匿的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浙江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强化执行审计的威力,温州中院在试点过程中,要求执行干警加强对执行审计及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的学习,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要求,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逃废债行为。
  在执行办案中,温州法院把准执行审计“对象关”,将被执行人拒不如实申报、转移资产、以注销公司等手段规避执行的三类案件作为执行审计重点对象,符合条件的一律纳入“重点名单”进行执行审计评估;把严审计办案“程序关”,严格按照《执行审计流程指引》开展审计,对其中关键节点做到全程留痕,确保“可溯可查”;把实审计调查“内容关”,依法确定审计机构后,积极督促其对被审计公司有无可供执行的资产、有无拒不如实报告财产、有无转移财产、有无股东及出资人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内容进行重点调查;把好审计结果“应用关”,根据审计报告反映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视情况采取直接执行、期权执行、追加执行、终本结案等措施。同时,对发现的逃避规避执行的情况,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等司法惩戒直至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为后续同类案件开展审计起到有力震慑作用。
  其中,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加强源头防范,在执行立案阶段,一并向被执行人送达适用执行审计告知书,向其释明执行审计将作为财产查寻方式的“备选项”及其可能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以此增强执行审计威慑力。2019年以来,已经在415余起执行案件中进行告知,至少促成62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2936万余元。

责任编辑:任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