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密山:拒不支付农药款 释法明理促执结
2022-06-10 11:13:48
 

  中国法院网讯(刘珊珊)2019年12月9日,李某在黑龙江省密山市柳毛乡某化肥农药商店赊购化肥农药,合计化肥农药款32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一分。多年来,李某一直未予支付此笔欠款。

  于是,密山市柳毛乡某化肥农药商店将李某诉至法院,该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判决李某给付密山市柳毛乡某化肥农药商店欠款3200元,并自2019年12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1分给付违约利息至欠款还清时止。逾期李某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2022年4月12日密山市柳毛乡某化肥农药商店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李某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李某不同意履行判决给付义务,坚持该欠款系拖欠农药款的利息,并非是农药款。执行法官对其提出的异议进行了认真核实,确认其提出的理由已经判决认定为欠款,法官进一步对其释法明理,并告知其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法定义务,将要承担罚款、拘留等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大量的教育疏导工作,李某认识到了问题严重性,通过其女儿积极筹款4000元,一次性履行完毕。

  执行过程中,在确保申请执行人权利实现的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教育疏导也尤为重要,通过信用正向激励的方式促进当事人诚信履行法律义务,推动了社会信用体系的逐步完善,也符合最高院关于善意执行的精神,最重要的是促进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让被执行人感受到司法的温暖,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提高学法、守法意识。密山法院将继续依托执行工作,做好释法普法,减少老百姓因为法律盲区和失信被依法处罚的情况发生。

责任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