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智慧法院的建设
2022-07-08 10:26:0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鲁宏邦
 

  智慧法院是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先进信息化系统,支持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组织、建设和运行形态。要建设好智慧法院,笔者认为,必须坚持业务为牵引、技术为驱动、规划为纲领、成效为根本,同时注重资源统筹的东西部均衡发展模式。

  业务为牵引

  以业务为牵引,提升信息化应用与业务的融合度。智慧法院建设的服务对象是人民群众和法官,人民群众和法官的满意是智慧法院建设的生命力。人民群众的需求在于公平与效率,法官的需求在于提升办案质效、在于缓解人案矛盾。

  以业务为牵引,就是智慧法院的建设需求来源于业务,系统建设成果服务于业务,系统建设的评价以业务应用作为重要依据。

  智慧法院建设者需要更多地倾听人民群众和法官的诉求,准确把握信息化应用中的堵点、痛点。这需要智慧法院建设者站在业务的角度,提升信息化应用与业务的融合度,提高技术服务业务的水平并将业务需求作为信息化建设的牵引。智慧法院建设水平的高低,在于能否用信息化手段回应法官和人民群众的期盼,还要注重公平与效率。

  技术为驱动

  以技术为驱动,实现智慧法院建设从解决问题到推动发展的转变。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5G等新一轮科技发展对经济社会产生深刻影响,并已成为智慧法院建设的推动力量。智慧法院建设的技术驱动特征愈加明显。

  在数字时代大潮下,智慧法院建设者必须有充分的驾驭新兴技术的能力,才能更好地推动智慧法院建设。

  智慧法院建设者应当注重专业技术学习,并积极拓展技术与业务融合的场景,提升应用信息化手段解决业务问题的能力。法院也应当构建尊重技术的氛围,为智慧法院建设者的技术积累与更新提供平台,实现智慧法院建设从解决问题到推动发展的转变,从而更好地发挥技术的驱动性作用。

  规划为纲领

  以规划为纲领,统筹技术需求、业务需求与发展目标实现一体化。随着智慧法院建设的深入,做好智慧法院建设规划的意义凸显,它决定了智慧法院建设能否科学有序开展,决定了能否实现“花小钱,办大事”的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明确了智慧法院建什么和怎么建的问题,但法院审级不同、业务构成不同、业务量不同,智慧法院建设水平也就存在差异,那么地方各级智慧法院建设者就必须在以《规划》为纲领的同时,根据上级法院的发展要求,明确职能定位,形成发展思路和实施路径,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发展规划。

  制定发展规划应当是站在当下着眼未来,它需要智慧法院建设者对现有资源、现有业务需求有着充分的认识,并将技术需求、业务需求与发展目标有机结合起来。

  成效为根本

  以成效为根本,树立新型智慧法院建设绩效观。重建设轻应用一直是智慧法院发展的困境。“重建设”是发展的必然,“轻应用”是对建设成效的评价。然而“轻应用”的“重建设”必然让建设成为空中楼阁。要走出这一困境,必须要回归到智慧法院为谁建设的问题,正如一位法官所说:“评价智慧法院建设好不好,要看信息化帮助了法官多少,方便了人民群众多少。”

  智慧法院建设应当在站稳法官立场和群众立场上,把重点落在“好”上,在好的基础上实现“又多又好”。智慧法院建设者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着力于现有系统的深度优化,以深度优化推动发展,实现“闭环”和“循环”。

  智慧法院建设也应当回避“踩点得分”的考核方式,把人民群众评价和法官评价作为重要的量尺,树立新型智慧法院建设绩效观,助推智慧法院建设评价体系的科学有序提升。

  均衡求发展

  以均衡求发展,构建智慧法院建设全国一盘棋格局。当前,不同层级、不同地区法院的智慧法院发展水平依然不均衡。应当明确东西部法院和相关机构在智慧法院建设中的发展顺序和相应职能,积极开展东西部法院项目交流、业务交流和人才交流等活动,发挥数字资源优势,降低中西部应用建设成本、促进全领域人才素质提升,构建智慧法院建设全国一盘棋格局,实现全国智慧法院建设的均衡发展和整体跃升。

  智慧法院建设是推动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智慧法院建设无法一蹴而就,需要准确认识智慧法院建设的初心,并通过科学规划形成可持续的实施路径,实现更高水平和更均衡的发展。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