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吏贾充与晋朝修律
2023-04-21 14:25:4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 猛
 

  贾充(217年—282年)是魏晋时期人,以孝闻名,年少丧父,承袭父爵为侯。他为政致力农业,节省用度,合并官吏,减省职位;他任职从容,褒贬在于自己,喜好举荐人才,对于所荐之人自始至终地提携,士人都愿意归附他。对于反对自己的人,他行事做作,佯装不以为意,表面上看似乎是一个不错的官吏,但是,贾充并非正直之人,他善于观察上意,专事谄媚,因此遭受任恺、庾纯等刚正之士的抵制。

  贾充在历史上背负恶名,主要是因为他在司马昭弑君一事(260年)中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作为司马氏的家奴,贾充深得司马昭的信任。当司马昭侵权日甚,曹魏皇帝高贵乡公曹髦与司马昭矛盾激化,率人攻打司马府邸,贾充带人抵御,短兵相接,司马府兵将不敢战,贾充叱责诸将说:“司马公畜养你们这些人,不就是为今天吗!还迟疑什么!”太子舍人成济听他一说,才抽戈犯跸,将曹髦杀死。事后司马昭问仆射陈泰此事如何处理,陈泰说“只有腰斩贾充,才能向天下谢罪”;司马昭舍不得,问陈泰还有没有其他的方法,陈泰说只此一途,别无他法。司马昭归罪成济,夷其三族,成济做了替死羊;在司马昭的袒护下,贾充得以保全,逃过一劫。但是时人心知肚明,恶名还是要由贾充来背,以至于庾纯借着酒劲当众质问贾充“高贵乡公何在?”贾充既惭愧又愤怒,上表要解职。吴主孙皓投降后,贾充打趣孙皓说:“听说你在南方凿人目,剥人面皮,这是什么样的刑罚?”孙皓揶揄他:“人臣有弑杀君主的、奸邪不忠的,就施用这种刑罚。”贾充听了羞愧不语。

  按照陈寅恪先生的说法,曹氏与司马氏之间是非儒家的寒族与儒家的豪族之间的斗争。弑君对于司马氏这种服膺儒教标榜君臣名分的儒家豪族来说,是难以越过的槛儿;但非儒家出身的贾充没有这个心理负担,他站出来承担这个任务,既为司马氏扫除了障碍,又保全了司马氏名教信徒的名节,是司马家的大功臣。以贾充两世受魏恩惠,且与司马氏阶层不同的出身,主导参与弑君大概是贾充融入司马氏集团的一个重要投名状。

  贾充的弑君之行为被史官口诛笔伐,以至于掩盖了他在历史上的功绩,这个功绩便是主持晋律的制定。贾充不仅得到了司马昭的信任,又因为极力维护司马炎继承皇位,也得到了司马炎的信任,被委之腹心之任,命他领衔制定法律,据《晋书·贾充传》载:

  先帝愍元元之命陷于密网,亲发德音,厘正名实。车骑将军贾充,奖明圣意,谘询善道。太傅郑冲,又与司空荀顗、中书监荀勖、中军将军羊祜、中护军王业,及廷尉杜友、守河南尹杜预、散骑侍郎裴楷、颍川太守周雄、齐相郭颀、骑都尉成公绥荀煇、尚书郎柳轨等,典正其事。

  《晋书·刑法志》的记叙更加详尽,司马昭当政之时,因为前代律令和各家注释繁杂,虽然经过陈群、刘邵的改革,但法网依然细密,对于各家注律只取郑玄之说,亦不免偏颇,因此命令贾充领衔修订法律,与太傅郑冲、司徒荀顗、中书监荀勖、中军将军羊祜、中护军王业、廷尉杜友、守河南尹杜预、散骑侍郎裴楷、颍川太守周雄、齐相郭颀、骑都尉成公绥、尚书郎柳轨、吏部令史荣邵等十四人办理此事。他们在《九章律》的基础上,沿用它的分类,修正它的体例,改具律为《刑名》和《法例》,分《囚律》为《告劾》《系讯》《断狱》,分《盗律》为《请赇》《诈伪》《水火》《毁亡》,按照案件类别制定了《卫宫》《违制》,按照《周官》制定了《诸侯律》,合起来总共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个字。相对于前代律令,晋律删繁就简,存其清约,因应时代,适用中典。军事、田农、酤酒等仍应暂时存留的,不入律,以令来规定。

  这部律典便是《泰始律》,其“刑宽禁简”“班于天下,百姓便之”。瞿同祖先生认为,这十四人中,“大约除贾充一人外,皆为倾向儒家主义者”。确实,郑冲、杜预、荀顗、荀勖、裴楷、羊祜等人都是儒家,但贾充是绝对的法吏,据《晋书》记载,他“有刀笔才”,做过廷尉,“雅长法理,有平反之称”。因此,可以看出,在《泰始律》的制定过程中,贾充的贡献或可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贾充有主持之功,《晋书》直接说“充所定新律”。他以刀笔之才,领衔制定法律,虽然是纯粹技术官僚,但能容忍儒士将儒家礼教撰入刑律之中,汇为法律儒家化的滔滔江水,实属难能可贵。当然,容忍法律儒家化也有可能是他顺水推舟,谄媚服膺儒家的司马氏的结果。第二,鉴于贾充的出身和履历,他对于《泰始律》中条文的技术规定定当有所贡献。

  秦朝奉行法家之治,二世而斩,汉初推行黄老之治,但随着国家和社会逐步常态化,黄老之治已然不能满足治理的需求,只能转求新的治理之道。原有的儒墨道法,可资适用者只有儒家,但是古典的儒家扬弃律法,不能因应时代,因此只有改良升级,将律法纳入儒家框架之中,形成“霸王道杂之”的新的治道。汉朝时,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多家注律,利用法律解释的形式引礼入律,左右法律;公孙弘“习文法吏事而又缘饰以儒术”,儿宽“以古法义决疑大狱”,董仲舒、应劭春秋断狱,以司法的形式引礼入律,改造汉律。及至曹魏,儒臣上位,才开始从立法层面引礼入律;中经晋朝,至北朝时期基本安定。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法律的儒家化,所化者并非是古典儒家,毋宁是改造之后的西汉儒家,是“法家化”的儒家。

  贾充领导的晋朝修律,便是这个中华法系历史上法律儒家化的极为重要的一环,制度创新所在多有。例如,为了“竣礼教之防”,《泰始律》首创“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依照五等丧服制度确定刑罚轻重,开创后世服制定罪的先河。因此,我们不得不说,主事者贾充在中国法制史上、中国刑法史上是应该占有一席之地的。

  主持晋律制定是贾充一生中的重要事项,他的妻子罗列他的功劳为“刊定律令,为佐命之功”,将制定晋律放在首位。然而,贾充死后,曾有博士议其谥号曰荒,“盖棺定谥,激扬清浊。故何曾虽孝,良史载其缪丑;贾充有劳,直士谓之荒公”。在世人眼中,弑君行为如此严重,以至于他的定律之功都被弑君行为掩盖掉了。

  (作者单位:北京林业大学法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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