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时期如何避免机械司法
2023-12-15 09:02:4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韩伟 高嘉俊
 

  严格地适用国家法律作出裁判,是司法者的基本职责,也是构建法治社会、司法权威的必要途径。然而,若缺乏对法律规范和立法精神的考量,僵硬地适用法律条文,作出与公众认知和社会实际相背离的司法判决,就易导致机械司法。延安时期,针对机械司法的现象,司法系统进行了深入探讨,并以法官培训、司法监督等多种形式予以纠正。

  机械司法的表现

  延安时期,是党领导法制建设卓有成效的时期,也是立法、司法发展较快的阶段。在立法方面,突出的特点就是及时地以法律法规形式贯彻党的政策方针,具体体现在各个根据地的施政纲领、土地法、婚姻法之中。但同时,也存在法律规范不完备,立法与社会实际脱节等现象,加之专业司法人员的缺乏,对司法解释方法的生疏,对政策把握不准,这是导致机械司法的主要原因。

  在根据地的司法工作中,部分司法人员机械地、教条地适用法律,有着浓厚的形式主义色彩,“他审理案事,怕麻烦,不负责任,三言两语,得了就了。至于已否得出案事的真象他不管”。有的当事人说,个别司法人员观察问题完全是机械的、表面的、片面的,凭信自己的主观见解,形式地执行一切程序法,而没有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坐在屋子里推测案情。这些司法人员的态度与作风,是司法形式主义、机械教条的典型表现。

  在一些个案审判中,形式化地运用法律条文,机械地作出判决的现象时有发生。最为知名的案例,是封捧儿婚姻案的初审。封捧儿的父亲封彦贵与张柏的父亲张金才立有婚约,并且交付十块银圆作为彩礼,封捧儿成年后,因当地彩礼大增,封彦贵意图悔约,张金才不愿意,县政府第一科几次调解无效,遂判决婚约无效。之后,封彦贵又把女儿许配给他人,张金才以“买卖婚姻”为由,将其告到政府,当地政府依《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判决新的婚约无效。再后来,发生了张金才等人抢亲事件,初审仍然没有仔细地调查,就依据“抢亲罪”判处张金才等人徒刑,并再次宣布张柏与封捧儿婚约无效、彩礼没收。

  在根据地的婚姻案件中,还有一些机械司法的现象。抗日根据地大多颁布了保障婚姻自由的婚姻条例,反对包办、买卖婚姻。但是在民间,结婚都有馈送彩礼的习俗,有些彩礼,男女双方确实是自愿的,但个别司法人员不顾实际,机械地应用法律条文,只要有馈送财物的事情,一概视为买卖婚姻,甚至没收彩礼,引发群众的不满。

  在继承纠纷中,由于各个根据地的相关立法较为匮乏,同样有机械司法的事例。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绥德分庭在处理一起窑产继承纠纷时,未能完整理解“照顾善良风俗”的政策法令,片面地依据“祭祖先后”的习俗,取消了陈姓当事人继承多年的窑洞和场院,导致当事人上诉;另外有基层司法机关在处理继承纠纷时,因当事人在祭祀中未让被继承人之族人先行礼,以违背丧葬习俗为由,取消当事人已经继承多年的土地八垧半,引起当事人的上诉。

  对机械司法的认识

  在党的领导下,1942年开始,以延安为中心,在各个抗日根据地进行了普遍的“整风”运动,“整风”的重点,就是避免教条化地理解和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

  毛泽东指出,不应当把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当成死的教条。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要能够精通它、应用它,精通的目的全在于应用。教条主义的问题是只看到片面,没有看到全面。如果不改正这种片面化的缺点,就可能在工作中犯错误。为此,在各级各类干部中开展了教育培训。1942年,关于在职干部教育的决定指出,工作中必须避免偏畸狭隘不懂大局的弊病,好谈政治而忽视专门业务是不对的,但局限于专门业务而忽视一般政治的倾向,也是不对的。合格的干部,应该既能精通专门业务知识,又能掌握政治方针与政策。

  在此背景下,党的领导人对机械司法作了分析批评,提出改进的办法。1944年,在陕甘宁边区绥德分区的司法工作会议上,习仲勋批评坐“衙门”断官司、“过堂”板起面孔的作风,认为之所以出现机械司法等现象,司法判决不能令人民满意,是因为没有走出“衙门”,深入乡村,使司法工作同人民取得密切联系,“对处理案件,应从历史上全面地分析,获得经验教训,克服主观主义、教条主义,这对于自己,那就是很好的锻炼”。

  延安时期,各个根据地在司法工作会议上,多次批评将法律与根据地政策机械分开的做法,将之斥为司法的教条主义。之所以不能机械地区分法律与政策,是因为法律“教条”有其狭隘性与缺陷性,社会现象多种多样,绝不是几千几百个条文能包括了的,正因为此,制定法令时必须留有一定的伸缩范围,其有不足以判决例、解释例,再不足补充以特别法令,再不足修正。不论如何,法令总不能包罗万象,总是赶不上客观事物的丰富与复杂。相对地,政策是政府当前的施政方针与纲领,掌握政策就不会迷失方向,犯原则上的错误。同时,机械的法条主义,忽略了人类社会的变动不居,法令有其相对的固定性。一定时代和一定地区的法令,只能适用于那一定的时代和地区,换一换就不适用。抗日根据地是新民主主义社会,暂时还未建立一套完整可以适用的法令体系,不得不暂时酌用“旧法”,法官就更需要了解党的政策,掌握政策,否则就会成为“旧法的俘虏”。

  由于战争的环境,加之专业司法人员的缺乏,司法正规化不足,延安时期有时也将重视法令条文、司法程序的做法不当地纳入机械司法范围,对此应该作历史地理解。但总体而言,脱离了党的政策机械地适用法令,或者作出违背老百姓常情常识常理的判决,是机械司法的典型表现,而其成因,主要是个别司法工作者教条主义地、片面地理解法律,不能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存在主观主义等问题。

  对机械司法的纠正

  在党的领导下,根据地司法系统对如何克服机械司法、法条主义的现象进行了多种探索,其中,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司法会议、加强司法教育培训,通过审级制度的监督纠正以及贯彻群众路线的司法作风,是最主要的方式。

  通过司法会议提高司法人员的认识。延安时期,各个根据地多次召开司法会议、推事审判员联席会议,通过会议总结机械司法等一系列问题,改进工作。

  边区立法对贪污、鸦片等犯罪的处罚规定较重,1938年的惩治贪污暂行条例规定贪污五百元以上者处死刑。1941年,在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会议上,雷经天就刑事案件审判指出,贪污犯不可放纵,但也不必用重刑。视贪污情节之大小而定,贪污很多,有碍经济发展者,应予以严重处分。鸦片烟毒案件之处分,向来是很重的,但要视不同的环境而灵活变动,如过去规定贩卖鸦片三两,价值五百元者即行枪毙,但抗战时期物价波动较大,“可以酌情处理”。

  1945年,陕甘宁边区召开推事审判员会议,专门检讨司法工作。对此次会议,马锡五曾指出,应通过会议把司法工作、司法作风检查一下,因为在老百姓看来,政府的好坏就是司法工作如何,能不能把案子调解好,把问题处理妥当。

  通过司法培训提高司法人员能力。1949年,谢觉哉在司法训练班上专门指出,旧社会司法人员“法条主义”的问题:手里拿着“六法全书”,学的时候,一条一条地念,用的时候,一条一条地套。这种方法在我们今天是不适用的。不是立好了法叫我们来司,而是要我们在司法过程中去分析社会情况,搜集司法经验,作为立法的准备。

  通过审级监督纠正。封捧儿婚姻纠纷案件上诉后,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很快做了详细的调查,特别是询问了封捧儿和张柏等人的意见,他批评了华池县司法处的初审判决,因为它维护了禁止包办婚姻和强迫婚姻的“法条形式”,却忽略了封捧儿等两个青年人自己的意愿,初审也未能充分地调查以了解当事人对婚姻的态度,只是依据封彦贵的说辞作判决。而马锡五的二审判决,在形式上有灵活性,坚持婚姻改革的革命法律原则,做到了让各方都能接受。

  在继承纠纷案件中,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坚持了党的政策,同时照顾社会公认的情理,批评了部分判决对民间不合理的“祭祀、兼祧”等旧习俗的迁就,纠正了基层司法不适当的判决。

  通过深入群众避免司法的主观教条。延安时期,机械司法现象的出现,很大的原因是部分司法人员脱离群众,未能对案情进行深入调查。马锡五指出,办案要走群众路线,真正的群众路线,不是形式地下乡去,或者“尾巴主义”的放任,而是认真地关心群众,提高群众,与群众打成一片。因此,无论是婚姻法令的实行,还是土地、窑产纠纷的解决,一批司法工作者应走出法庭,走向田野,倾听群众的呼声,真正地实现让老百姓能理解、能感受到司法公正。

  (作者单位:西北工业大学法学系)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