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某扰乱法院工作秩序案(北京)
2017-02-07 19:42:4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基本案情】

  宿某以进京信访为由,拒绝购买北京公交车票,与公交司机发生冲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宿某因此提起系列行政诉讼,因无事实法律依据,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宿某不服判决,于2014年3月21日下午,擅自闯入丰台法院办公区、进入承办法官办公室,要求复印案件开庭笔录及部分证据材料,导致办公室内其他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办公。承办法官将其劝离办公室后,宿某又在办公区楼道内大声辱骂承办法官达数分钟。后经法官劝导教育并与其约定领取相关案卷材料时间,宿某方才离院。3月24日上午,宿某依约再次来到丰台法院,在等待过程中,再次长时间高声侮辱谩骂该院行政庭副庭长和承办法官,并频繁敲击审判区域与办公区域之间的玻璃门,严重影响法院工作秩序。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丰台法院认为,宿某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侮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于2014年3月24日决定对宿某司法拘留15日。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良好的工作秩序是司法人员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法院内的区域属于公共场所,进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公共规则。自觉维护国家机关工作场所秩序,是公民参加公共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然而近年来,在立案大厅、信访接待室、诉讼服务中心、电梯间、楼道间和工作人员办公室等法院公共区域内喧哗吵闹,甚至公然侮辱、诽谤、殴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毁损法院公共设施和办公物品等行为时有发生,不仅对其他公民参与诉讼活动造成干扰,也妨碍了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办法》第十条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的立案信访、诉讼服务、审判区域应当与法官办公区域相对隔离,配备一键报警装置,而且应当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配备相应设备,提供专门接待场所,强化依法履职的设施装备保障措施。本案中,宿某擅自闯入法院办公区域及法官办公室,用污言秽语辱骂承办法官,人民法院根据其行为对其予以制裁,不仅是为了维护法院正常工作秩序,也是为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营造正常工作环境的必要举措。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