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发布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情况
2017-03-15 14:31:2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曾妍
  • 新闻发布会现场
  • 湖南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杨学成发布新闻
  3月1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湖南法院2016年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有关情况,并公布戴逢春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在槟榔中添加“霉克星”)案等5起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2016年,湖南法院依法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190件, 判处406人,其中33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湖南法院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分子,在依法判处自由刑的同时,注重财产刑的适用,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和条件。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对于少数依法适用缓刑的,一般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药品生产、销售有关的活动。对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包庇、纵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湖南高院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单位加强沟通配合,制定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措施,形成打击合力。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完善两法衔接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了联席会议、线索通报等八项工作制度。

  湖南各级法院注重通过提出司法建议完善监管制度。对在审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关人员或企业,可能涉及行政违法但未受到行政处罚的,特别是发现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在监管方式或制度方面存在隐患或漏洞的,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司法建议,依法处理违法分子,完善食品药品监管方式和制度,杜绝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
责任编辑:周利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