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公司“供水”引发行政诉讼
2003-07-09 14:10:43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吴永红
  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自来水公司不服工商局行政处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至此,一桩历时一年的行政案件画上了句号。

   消费者投诉 自来水公司收费不合理

   引起这桩行政诉讼案的导火索,是一件普通的消费者投诉。

  2002年4月14日,位于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东仲许村的武陟县党校街的72户居民联名致信焦作市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和武陟县有关部门。信中反映,武陟县自来水公司在对该居民区进行供水管网改造时,要求每户居民必须交纳主管道材料费680元,限定用户使用武陟县自来水公司提供的水表、阀门等商品,否则就不予供水。居民们认为武陟县自来水公司收费不合理,请求工商部门查处,恢复供水。

  接到举报后,焦作市工商局办案人员认为,如果举报内容属实,那么武陟县自来水公司的行为已涉嫌不正当竞争。4月18日,焦作市工商局决定对武陟县自来水公司(下称自来水公司)的行为立案调查,并于当日书面委托武陟县工商局对此事进行调查取证。

   工商局处罚 停止不正当竞争罚款6万

   4月18日,焦作市工商局对自来水公司总经理王某进行了询问。与此同时,武陟县工商局受焦作市工商局委托也对武陟县党校街居民区的部分居民进行了调查。

  原来,1999年4月26日武陟县人民政府下发《武陟县人民政府关闭城区自备井的公告》,公告要求城区各单位、各居民小区必须关闭所有的自备井。根据该公告精神,武陟县城市建设委员会于2002年3月责令武陟县东仲许村关闭位于该村的武陟县党校街所用的自备井。2002年4月1日,自来水公司在该居民区张贴用水公告:“用户用水请向县自来水公司联系接水事宜,并需交纳主管道材料费680元。”该地区共有288户居民需进行供水管网改造,自来水公司贴出公告后,该地区的86户居民向自来水公司交纳了管道材料费,而其他的202户居民认为收取的680元管道材料费用较高,拒绝交纳,这样双方僵持不下。

  2002年8月2日,自来水公司向焦作市工商局出具了一份证明,证实该公司共收取86户每户680元人工材料费,因有些用户自己施工,所以已退还73户每户120元、80元不等的费用,仍有13户居民等待结算后退款。9月3日,自来水公司又给焦作市工商局出具了第二份证明,证实该居民区用户安装的阀门和水表是自来水公司统一购买的,并解释,自来水公司要求用户按照统一规格、型号安装自来水管道和水表、阀门,有利于对居民的正常供水。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据此,焦作市工商局于2002年9月9日向自来水公司送达了听证告知书。自来水公司收到听证告知书后,向焦作市工商局提交了听证申请书。随后,焦作市工商局决定于9月24日上午公开举行听证会,但是自来水公司却没有按时参加听证会。

  9月26日,焦作市工商局依法向自来水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自来水公司的行为违反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一)、(六)项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之规定,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决定对其处罚如下:1、责令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罚款6万元。

   自来水公司起诉 工商局处罚决定于法无据

  10月31日,自来水公司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状认为,原告对位于武陟县东仲许村的武陟县党校街居民区实行用水统一管理和安装设施,是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抄表到户’”这种新的供水管理办法进行工程设计和预算的。经预算,应收取的主管道材料费为1008元,并经参照焦作市物价局(2002)103号文件规定的“每户收费800元”,主动承担了一部分投资,减免了用户一部分费用,最后核定工程费用每户为680元。原告诉请法院判决撤销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11月9日,焦作市工商局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答辩状认为,自来水公司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可否认。对自来水公司的违法行为定性准确,处罚数额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维持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判决 责令停止正确罚款不当

   11月22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庭辩论中称:对每户收取的680元主管道材料费是一种计划性预交性质的收费,原告没有限制和强迫用户采用原告推荐的管道材料,用户可自行到市场选购,但必须是统一管径、统一水表表径,工程结束后,经决算,给予数额不等的退款。原告也没有因为用户不足额交纳680元材料费,而不予供水。因此,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被告的代理人则称:原告自来水公司利用自己的独占地位,进行行业垄断,在对武陟县党校街居民区实行用水统一管理和安装设施的过程中,限定用户使用其附带的水表和阀门,被72户居民联名向工商管理机关举报并要求查处。被告遂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因此,请求维持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原告属公用企业性质,具有独占经营的地位,在对武陟县党校街居民区进行供水管网改造中,没有做好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限定用户使用本公司购买的水表、阀门等商品,引起用户不满,属违法行为,被告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是正确的。在此期间,原告陆续退还居民部分主管道材料费,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可以免除罚款处罚。2003年1月27日,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维持焦作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责令武陟县自来水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部分;2、撤销焦作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对武陟县自来水公司作出罚款6万元”的处罚。

  一审宣判后,焦作市工商局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武陟县自来水公司在对武陟县党校街供水管网改造的过程中,要求用户按照统一规格、型号安装自来水管道和水表、阀门,有利于保障对居民的正常供水。但该公司未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没有讲清用户可以自行购买符合要求的合格水表、阀门等事宜,在工程实施之初,要求用户使用该公司提供的水表、阀门,其行为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焦作市工商局依法对此进行监督、检查是正确的。武陟县自来水公司违法行为的性质轻微,且该公司在用户反映和焦作市工商局立案后,主动退还了居民部分费用,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故对该公司依法可以免除罚款处罚。一审法院以焦作市工商局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判决撤销其对武陟县自来水公司所作的罚款处罚并无不当。

  近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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