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法院:全面推行诉讼风险皆知制度
2003-08-01 13:57:5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余增明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法院在全市法院全面推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后带来了明显的“一多一少”现象:到法院信访室进行法律咨询的人多了,缠诉缠执的人少了,截至5月份,当事人的信访件比去年同期下降了40%。

  淮安中院总结多年处理信访投诉件的经验得出结论,之所以出现一些当事人缠诉缠访的问题,根本的是当事人选择诉讼手段时,并不了解诉讼同投资做生意一样效益和风险是并存的道理。有的把本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案件起诉到法院,一旦被驳回诉讼请求,便以“法院不为民作主”为由无端地指责法院;有的因举证不能而导致败诉的当事人,则以法院判案不公为由缠访缠诉,甚至到处上访告状;执行案件中,一些当事人认为只要向法院交了执行费用,执行能否到位则完全是法院的责任,一旦执行不能或未在短期内执结到位,便将“执行不力”、“久拖不执”的帽子强加在法院的头上。

  能否在诉讼之初就让当事人了解法律的有关规定,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因误解而产生的缠访缠诉问题?经调研论证,淮安中院于今年初在全市法院全面推行了风险告知制度,即在当事人起诉与中请执行时,立案庭收案人首先向当事人送达一份诉讼告知书,让当事人明白诉讼可能出现的五个风险:一是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或诉讼主体不当的,人民法院将予以驳回。二是不按时足额交纳费用的风险。人民法院对起诉、上诉,增加诉讼请求或反诉、申请财产保全、评估,鉴定以及申请执行,不按时足额交纳费用的,将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作自动撤诉或撤回申请处理。三是不遵守诉讼期限的风险。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是原告的按撤回起诉处理,是被告的缺席审判。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丧失胜诉权。申请执行超过法定期限的,丧失申请执行权。四是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说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将承担不利于甚至败诉的风险,五是执行不能的风险,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是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抵偿全部债务的,申请人将承担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以及执行迟延的风险。   

  为使当事人真正地弄清弄懂诉讼风险的有关法律问题,中院要求两级法院的信访接待人员有义务做好当事人的有关法律咨询服务,真正让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赢得明明白自,输得口服心服,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不能的情况下对法院多一点理解,少一些埋怨。
责任编辑: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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