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基层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问题之探讨
2004-12-08 15:23:4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 罗永勇
  一、目前影响公正与效率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审判工作主题,结合自身实际,加快司法改革里程,力求审判公正、效率提高。但在审判实践中,却遭遇到许多困难和障碍,这些存在的问题对公正在与效率的影响较大,必须引起我们重视与探讨。

  (一)审判流程管理存在疏漏。审判流程管理改革为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提供了体制上的保障,理想的流程管理应形成涵盖案件办理全过程的效率控制和质量控制相结合的全方位监控,把案件从立、审、宣判、执行、归档等全过程都纳入管理,实行全程跟踪,实现有效监督。但实践中,落实流程管理的措施、制度、程序仍未完善。主要问题有:一是存在各环节脱节和不协调问题,如送达与排期进会发生冲突、庭前准备不足影响庭审效率等。二是实行“大立案”没有明确标准,管理部门与被管理部门间易相互推诿,特别是基层法院如何对基层法庭实行流程管理仍缺乏统一的规定,不能完全实现有效监督。

  (二)审判职权划分还未明确。目前各地法院普遍推行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在一定程度上使审判组织的裁判权得到落实,但亦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有些案件仍经庭长、院长审批,剥夺了合议庭、审判长的裁决权力。二是为避免责任风险而多实行请示汇报,影响案件审结,亦增加了法外因系干扰诉讼活动的机会,不利于司法执法等。

  (三)审判程序的适用有较大随意性。目前,各级法院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都扩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但从审判实践看,一是有些法官怕承担风险大,不敢轻易启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二是也有些法官正好相反,不分具体情况,对争议影响较大的案件一律运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这些都可能会影响公正司法。

  (四)审判方式改革存在盲区。当前我院在审判方式改革中仍有许多急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在我们广大农村,当事人法律知识缺乏,不会收集、保存证据,又无力请律师,诉讼中不会举证、质证、论辩,难以负责举证责任。二是缺乏证人出庭保障制度。证人大多不到庭,缺乏证据证明力,亦较出现伪证。三是没有举证时限规定,当事人一方往往在庭审时才举出证据,不意使对方无法行使抗辩权。导致庭审拖延或反复开庭,严重影响了审判活动的客观性、公正性。

  (五)现行立案、听证、再审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一是在审判工作中,我院决定再审时,实行了立案听证制度。但是亦与其他法院一样,存在听证制度不健全、具体,使有些法官不明哪类案件,在什么情况、条件可实行听证,既增加诉累又影响公正。二是我国现行启动再审规定过于宽松,给当事人无理申诉提供可乘之机,造成一些案件反复多次审理,多次不同裁决,或久拖不决。加大了诉讼成本,也严重损害了法院裁判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不利于树立法院司法权威。

  (六)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不到位。一是审判监督职能部门设置不合理,职能不清,有的给审判监督庭监督,有的给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容易出现推诿、监督工作流于形式。二是对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监督不够,没有认真去评查通报、查处,影响法院公信度。

  (七)队伍管理水平及法官素质提高不大。有的院、庭、室领导对队伍管理缺乏责任心、上进心,管理制度又不完善,没有注重思想政治教育,容易出现法官违法违纪现象,如少数案件裁判不公或久拖不决,部分法官审判作风不好,违法办理“三案”现象等。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公正性。另外,长期以来,法官的主要来源以转干、招干、复转军人为主,真正从法律院校毕业分配的较少,就拿本院来说,全院法官和工作人员67名,共有3名是法律院校毕业,而法律本科毕业分配来我院工作只有2名,所占比例不到3%。近几年来,虽然通过业大、电大、函授、培训班等形式的成人教育,大多数法官综合能力有一定提高,但由于法官进入时素质不高,法学理论基础差,掌握法律等各方面知识不够深,办案较容易出现差错。目前法院要引入高素质的法律人才难度较大,特别是西部地区法院,按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任命初审法官一定要经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而从我广西百色市所辖的12个县(区)法院来看,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不到3人。长此下去,西部法官将会出现严重的断层,也势必影响到法院审判公正与效率。

  (八)法院经费和法官待遇缺乏应有保障。长期以来,法院吃“皇粮”问题一直没能解决,仅靠当地政府的财力来维持、支付,十分困难,特别是像我省老、少、边、山、穷的地区,法院办案经费严重短缺,大多数法官和工作人员出差无经费保障,有的一年才得报一、两次帐。据统计,仅2003年至今,我院出差法官未得报帐的金额就达15万多元。另外,法院物质装备、法官的福利待遇无法改善,相当一部分法官家属下岗、待业,仅靠每月不到一千元的工资来维持,经济贫困成为“三同”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严重制约法院发展。

  (九)干预司法和司法地方权力化问题仍很严重,极大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和执行。现实生活中,由于法院的体制问题,人事权、财权都是受当地党委、政府等部门制约,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或多或少的都受到不正常的干扰,相当多的当地党委、政府领导,都认为法院仅就是他们一个职能部门而已,要怎么做就叫你怎么做,无论大会还是小会,都叫法院参加,有时还随意抽调法院同志去搞农村及其他经济工作,变相把法院变成地方权力化。因此法院在审理及执行涉及地方利益、地方国企及领导过问等案件时,不得不考虑其他法外因素,而无法依法独立地进行裁决和执行。

  二、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对策

  (一)要健全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审判权缺乏监督制约,就会变成法官的恣意。我们强调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并非等于对法官的职权行为放任不管,相反,放权于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之后,必须建立和健全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但这种监督和制衡必须遵循审判的内在规律,体现司法活动的本质特性,尊重法官的独立人格。一是要建立合理有效的监督体系。强化监督并不意味要多设监督机构和多订阅更多的行为规范,而是要在提高监督效能上下功夫。反思当前法院监督工作存在的弊端和缺陷,我们深感有必要对现有监督机构及其职能划分做出整合。就整体而言,结合法院改革的进展和司法动作规律的要求,今后法院在监督工作方面,应着力构建以审判流程管理为核心的横向监督与以院长、庭长、纪检监察为主的纵向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实现监督工作重点由以往的以纵向监督、外部监督为主,向以横向监督、内部监督为主的转移,监督的主要任务由原来的以打击为主向以预警防范为主的转移。当然,要实现这一转变,很重要的工作在于研究流程管理每一环节的信息采集、信息反馈和快速反应的机理,重新调整流程管理过程中各监督机构的分工配合,这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二是要更新监督理念,注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监督,并逐步把监督的重点放在程序的公正上。三是要进一步完善奖惩制度,加大对司法不公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审判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对在办案中违法违纪的给予严肃处理,通过严格奖惩,营造良好的监督氛围。

  (二)加强队伍管理,建设一支高度职业化的法官精英队伍。司法公正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于法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是否合格过硬。

  第一,要加强法官队伍的政治思想教育,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加强作风建设,确实保证每一位法官都成为党和人民利益最忠诚的捍卫者,能够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履行司法职责。

  第二,要更新法官观念,加大业务培训力度。现代司法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强调裁判的自律机制,其最重要的内容就是法官独立。作为裁判主体的法官首先要具备与时代相适应的执法理念,从而才以对所适用法律的立法意图、理论基础有深刻的领悟,才能养成以法律的概念去思考问题的习惯,才能在遇到诸如法律与权力、法律与人情等敏感、尖锐的问题时,坚守信念、依法行事。其次一名好的法官必须具备深厚、扎实、系统的理论功底,能够娴熟掌握证据的判断运用、事实认定、法律的理解适用规则和方法。要达到这样的要求,唯一途径就是加强学习和培训。要继续办好各种培训班,改进教学方法,充实培训内容,提高培训的实效。同时,积极鼓励法官参加研究生以上层次的学习,努力提升法官的学历层次,造就更多的专家型、学者型法官。

  第三,要建立和完善法官的岗位交流和异地任职制度。进行法官岗位交流有助于法官素质的提高和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实践也充分证明是可行和必须的,应坚持下去。当然强调交流并不意味着频繁变动,而是指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的岗位调整,使大多数法官都能在不同岗位上得到锻炼,以此丰富法官的审判经验,保障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此外,还应逐步建立法官异地任职制度,以解决法官本土化所带来的各种人际关系、人情关系干扰的问题。

  第四,要落实法官保障的配套措施。一是健全法官的身份保障,严格执行法官法的有关规定,确保法官非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不被撤职、免职、调离,以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免受外部干扰而能独立地依据法律进行审判,确保裁判公正。二是保障法官的物质待遇,要依据审判工作的特点,对法官的工资级另待遇等问题做出专门规定,并切实保障这些待遇的兑现和落实,以维护法官应有的尊荣。

  第五,改进法官的选任,实行法官的职业化和精英化。一要确立法官人员比例,从编制上限制法官人数的恶性膨胀,解决法官泛滥的问题。二要加快法官助理改革的步伐,使法官在优化人数后,能从繁琐的审判辅助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考虑法律适用问题和总结审判经验,提高司法效率及司法水平。三是改进法官的选任,建立专门的机构进行挑选,建立严格的挑选程序,全面改革现行的法官任命办法。本人认为对西部法官的初任考试,应适当降抵分数线,以确保西部法官不出现断层现象。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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