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成绩被取消 民警告司法部案不服一审将上诉
2005-10-26 14:14:22 | 来源:中新网 | 作者:卢红
据新文化报报道,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法制处民警孙振国参加了司法部2004年9月的司法考试,3个月后,他被口头告知《法理》试卷与11名考生雷同,当年成绩无效,两年内不得参加考试。孙振国认为司法机关没有证据证明他在考试中有作弊嫌疑。他和另外3名相同遭遇的考生起诉了司法部。今年8月29日,起诉被驳回。
昨日,记者接到孙振国的电话,他表示将在11月1日前寄出上诉状,同时认为司法部于9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考试办法中仍存在着很多弊端,他准备向国务院建议撤销或重新修改该办法。
孙振国说,他不服一审判决,理由有三:一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两年内不得参加考试”的决定主体是司法部而非吉林省司法厅,是应依法被撤销的越权行为”;二是一审法院对“雷同”是一种偶合现象还是违纪结果没有予以确认;三是孙振国认为司法部对他作出“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决定无法律依据。
同时,孙振国表示,他对司法部于9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考试办法作了认真研究,认为新办法中仍存在着很多弊端,他准备向国务院建议撤销或重新修改新考试办法。“《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此处理办法的制定超越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责任权限。”
孙振国说:“首先,雷同未必是违纪行为造成的结果,也可能是无违纪行为的一种现象,《新办法》的第十条第一款三项及第二款就是针对无违纪行为的一种处理办法,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制定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违反了规章制定程序。”
昨日,记者接到孙振国的电话,他表示将在11月1日前寄出上诉状,同时认为司法部于9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考试办法中仍存在着很多弊端,他准备向国务院建议撤销或重新修改该办法。
孙振国说,他不服一审判决,理由有三:一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两年内不得参加考试”的决定主体是司法部而非吉林省司法厅,是应依法被撤销的越权行为”;二是一审法院对“雷同”是一种偶合现象还是违纪结果没有予以确认;三是孙振国认为司法部对他作出“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决定无法律依据。
同时,孙振国表示,他对司法部于9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考试办法作了认真研究,认为新办法中仍存在着很多弊端,他准备向国务院建议撤销或重新修改新考试办法。“《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此处理办法的制定超越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责任权限。”
孙振国说:“首先,雷同未必是违纪行为造成的结果,也可能是无违纪行为的一种现象,《新办法》的第十条第一款三项及第二款就是针对无违纪行为的一种处理办法,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制定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违反了规章制定程序。”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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