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2006-02-14 11:53:2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建川 王春红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指法院间在诉讼程序中处理案件的权限,对于执行管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259条规定,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当前,执行难问题十分突出,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而异地执行,由于多种原因,执行起来问题更复杂,困难更多。

  一、异地案件“执行难”的成因

  (一)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愿意选择请求当地法院进行异地执行,而不愿委托外地法院执行。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长期以来,法院执行工作受到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的严重干扰,申请执行人多数不相信受托法院的执行能力及执行的公正性,往往不同意法院进行委托执行。特别是当前一些打工族,他们中有的为了躲债,变卖家中财产后,出外打工长年不回,如果要进行委托执行,首先要确定受托地法院,而当申请执行人好不容易摸清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并向法院提供,确定了受托地法院后,待手续办妥介入执行后,他们又不知去向了。于是,为了加快实现诉权,摆脱官司困扰带来的精神痛苦,申请执行人情愿先多垫出执行费,请求法院进行异地执行。

  (二)从法院的执行角度去看,委托执行程序繁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执行工作的有关总题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各地法院对委托、受托执行案件,要一律单独制作委托、受托执行案件统计表”,第三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办理跨省委托执行的案件,在发出委托函件后,应当逐件逐级向本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执行案件备案表》”,第五条又规定:“受托的基层、中级法院应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二十五日前向上季度跨省委托执行案件的办理逐件逐级报告本省高级法院”,类似如此要多次向上级填报表格的规定,在委托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中不在少数,这些规定在当前执行人员紧缺、法院执行压力大的情况下,增加了法院执行员的负担,占用了他们的时间,而如此频繁地文来文往又耽误了委托执行期。待委托法院办好了手续,却又因受托法院基于各种因素不愿接受委托,最后导致执行不了了之的现象。

  (三)委托执行案件无结果。一些法院委托外地法院执行案件,往往石沉大海,没有结果,究其原因:一是受托法院不按规定的期限和依法定程序执行,不积极配合与协助执行,有的法院甚至拒绝协助执行。二是委托法院没有及时、有效地督促受托法院执行,导致当地法院常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财产可供执行等理由将案件退回。三是委托执行监督不力。由于委托法院与受托法院之间既无隶属关系,又无监督制约机制,法律仅规定了协助义务,没有明确的责任规定,因此导致委托案件执行不力。

  (四) 协助执行法院消极对付,协助执行走形式。有些委托案件,尽管执行人员作了充分准备,且手续齐全,但因人地两疏,需要受托法院协助执行。在执行中,虽然受托法院名义上派人参加,但由于当地人情、关系、利益的影响而不积极协助。有的法院在协助执行中偏袒本地当事人,甚至通风报信,参与和解,办理人情案。

  (五)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暴力围攻问题突出。一些法院前往外地执行案件,遭到被执行人及其近亲属的暴力围攻,甚至受到辱骂、殴打、非法拘禁,有些破产或危困企业负责人煽动职工围攻法院执行人员,阻碍执行。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来自当地政府或司法机关的阻力也比较大。执行人员前往外地执行时,当地有关部门以不同形式或以种种借口出面干涉,甚至进行阻挠。一些被执行人认为有了靠山,拒绝配合法院执行。有的地方还制定地方法规,对外地法院的执行进行限制和监督。

  二、解决异地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一)加强司法协作,实现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一盘棋”布局

新的形势和任务对法院工作特别是法院执行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加强法院执行工作区域合作,是推进新时期法院执行工作,防止和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的有效措施。建立委托执行的工作格局,对委托执行、协助执行、执行协调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包括规定了委托执行案件的范围、原则、期限,委托执行案件督办制度,协助执行中提供方便和互通情况,执行法院异地执行遇到阻碍时、当地法院的具体责任和应采取的措施等,使全国法院的执行工作更加规范有序,使执行工作真正便利当事人尽快借助公力救济实现权利,使生效法律文书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同等效力,申请执行人应该可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这样不论是法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还是执行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在适用法律方面就能形成一致,有利于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统一指挥;有利于法院开展执行工作时在管辖权方面适用法律的一致性。

  (二)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加大委托执行的力度。

  近几年来,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执行工作的现象无论在程度上还是在范围上都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保障法律的公正性,必须对现有的司法体制进行相应的改革。可以想象,一个在人、财、物、组织等方面相对于地方缺乏足够独立性的法院,其执行机构完全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公正独立行使执行权是不太容易实现的。法院应当从与地方许多不适当的关系、联系中解脱出来,凸显出“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就是对当地经济发展最大的保障和服务,严格执法就是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前提”的工作思路,使委托执行工作和其他工作一样,纳入严格、高效的法律轨道,在全国形成委托执行的良好环境,推动其良性循环,有了好的委托执行环境,就可以全面加大委托委托执行的力度。

  (三)在我国委托执行制度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强化异地执行的适用。

无论是委托执行亦或是异地执行,都是法院行使执行职权的手段,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解决执行难,提高执行率,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即时实现。当前,由于委托执行制度尚在进一步的完善中,特别是在立法都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如果想单靠委托执行就办理好跨地域的执行案件,那肯定是不可能的,异地执行虽然有一定的弊端,但如果能对异地执行也加以相应完善,并与委托执行相结合,运用于委托执行制中,并不失为一种好方法。

  同时,通过采取异地执行,可以吸取执行实践中的一些经验,为委托执行的完善奠定了实践基础,当然上述提法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异地执行得到了比较好的改善,在这点上,笔者认为并不困难,因为,异地执行在法院运行了多年,不管是司法实践还是理论界,对之都比较熟悉,改进起来,相对委托执行要容易也要快得多。比如:对异地执行引起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严格报帐或派专人随同执行并监督等办法解决,还可以在办理该类执行案之前,征询当事人是否同意进行异地执行的意见,或由申请执行人选择执行方法,并事先预算执行费,这样可以避免出现当事人对法院产生矛盾;为防止异地执行中出现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问题,可以采取执行地法院监督的方法等等,笔者在此不一一赘述。

  (作者单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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