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建设与法制传统的冲突与融合
2006-03-27 16:49:3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于世民
  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与政治体制、经济模式一样,由于受地理因素的限制,很少受到外来影响,自成体系,并在东亚地区影响深远,被称为”中华法系”。鸦片战争后军事上的彻底失败,打破了天朝上国的美梦,引发了国内对西方社会的关注,其中也包括对西方法律制度的研究,从清末新政到”六法”体系形成,不管是无奈接受还是自觉吸纳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一百多年的中国法律发展历史无时不充斥着中国传统法制与西方法学的冲突。

  一、中国法制传统已丧失存在的社会基础。

  中国在从部族习惯向国家法律的过渡过程中,是循着从习惯向道德、法律两个方向同时进行的道路发展的,与世界上大部分古代国家不同,在中国的统治者眼中,道德与法律一样是维系统治的法宝,因此在中国的有法社会,法律并不是惟一由统治者赋予强制力的社会规范,道德同样具有强制效力,因此中国传统的法制是与传统道德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配合作用的,道德为礼,法律为法,所以中国传统的法制文化又被称为礼法,《唐律疏议》在《名例》篇开头就明确“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礼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作法律,而且礼也是评价与解释法的最高权威和重要依据,如汉代“经义决狱”、唐律“一准乎礼”等。

  中国的传统法制中,“法”、“律”一直作为“刑”的同义词出现,统治者同时使用着礼教驯化与法律规范两种统治手段,但所谓“三典刑三国”说明统治者更青睐于前者。国家所颁布的制定法主体一直是刑法,只有危急自己统治和社会稳定的刑法关系才由国家出面干预,民法关系更多依赖于“社会自治”,亲属婚姻类的规范则大多由礼来调整。

  纵观中国的历史,中国的法律发展适应小农经济、乡土社会和人情关系网的要求,而源于西方的现代司法则适应商品经济、城市社会和财产关系网的要求。时至今日,经过半个世纪破除封建化影响的努力与现代民主思想的日趋深入人心,中国传统“礼教”体系已经瓦解,与之相匹配的中国传统法制已无法独自发挥作用。

  二、中国法制传统的某些要素还具有现实意义。

  当世法学界对西方法学展开了系统广泛的研究,习惯引经据典,动辄某国某位说,鲜有人愿从中国传统法制中汲取有益的营养。虽然中国法制传统作为整体,已无存在的社会基础,但中国古代发达的立法技术却给我们留下了宝贵财富,中国古代制定法高超的立法技术、高度的逻辑统一性、细致缜密的文字、精简明确的概念,即使当代中国的立法也只能望其项背。中国传统法制中有许多具体规范很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如《唐律疏议》中对盗窃数量及相应的量刑等级有详细的规范,操作性很强,对现在统一刑事量刑规则有很大的借鉴作用。又对自首区分为“自首”与“自新”,对分化犯罪团伙及减轻犯罪后果起到促进作用。同样,始于北魏的“犯罪存留养亲制度”,是因怜悯罪犯亲属年老无依而法外施恩,金代一度以“官与养济”制度代替,当代中国也面临这样的问题,如何保障因亲属犯罪而无人扶养公民的权利也是当代中国政府需要考虑的,以减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又如唐代的“保辜制度”,是为了克服伤势难以验证、难以预测伤势变化的困难而产生的,即按照受害人在一定时限后的伤情来确定加害人的罪名,虽然不尽科学,但对于督促加害人配合对受害人的伤势进行治疗,减少受害人的损失却有现实的意义。

  再如明洪武三十一年《教民榜文》所载的“里老人理讼制度”,里老人在乡里发挥其道德影响力,劝告乡民和睦乡民,以减少词讼,防止乡民任意诉讼,里老人理讼属于民间自我裁决性质,主旨是教民,虽然该制度本身带有其特定的封建烙印,但却是国家司法权与乡里司法自治互为表里的基层乡里自律性裁判制度的具体运用。

  中国传统文化得以继承,中国社会的精神支柱是一脉相承的,礼法的观念对中国人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对中国传统法制去伪存真、辩证地继承有深厚的文化积淀支持。

  三、中国法制传统融入法治建设是和谐社会的要求。

  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高理念乃是和谐,中国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追求的也是和谐。

  古代传统法制是融礼义法则为一体、道德说教与刑罚制裁相结合的制度,这是与中国传统文化相适应的。就法的社会作用而言,中国传统法制与西方现代法学格格不入,如果要中国放弃西方现代法学回归传统法制环境,显然是不现实的,是反历史、反社会的。全盘照抄西方现代法学,历史证明同样是不现实的,中国传统文化已渗透到中国的每一个角落,渗透到每一个中国人的骨子里,任何社会领域如果照抄西方,就会产生排斥反应。因此,建设中国的法治国家,必须对中国传统法制与西方现代法学采取相同的手段,一切为我所用,只要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建设法治国家的制度都要批判在继承与移植,使之相互融合,服务于中国社会。

(作者单位: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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