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想做一名无愧于百姓的法官”
2006-03-30 08:34:4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丁力辛
  在她自己眼里,她是个普普通通的人;

  在家人眼里,她是个忙忙碌碌的人;

  在同事眼里,她是个兢兢业业的人;

  在群众眼里,她是个堂堂正正的人;

  ……

  37岁的她,已在审判工作岗位上工作了15个年头。15年来,她当过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副庭长;15年来,她获得了许多荣誉。去年被评为“全国优秀女法官”后,今年又获得“中国法官十杰”和“全国三八红旗手”称号。

  她,就是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赵爱彬。

  亲人和当事人都需要自己的时候怎么办?

  她的选择是:宁可愧对亲人也不能愧对当事人

  赵爱彬于1991年大学毕业后,很顺利地进了秦皇岛中院,并主动要求到民庭工作。

  到民庭工作不久,她就遇到了这样两件事:一位从农村来的案件当事人家里很穷,为了给自己讨一个公道,买不起车票就步行到法院,不管吃多少苦、受多大罪也要打官司;还有一位当事人为了50元钱提出上诉,所投入的诉讼成本远远超出50元钱。别人觉得不可思议。但在当事人眼里,权利和尊严比金钱更重要。两件事对赵爱彬触动很大,她开始知道了自己应该怎样去对待案件当事人。

  1997年8月一天下午,她调解了一起赔偿案件。为了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解他们的矛盾,她耐心、反复地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疏导,连续工作了几个小时。她当时已怀孕8个月,由于劳累过度,身体出现了虚脱。尽管这样她仍然坚持做调解工作。她的一言一行深深打动了双方当事人,他们当即达成了调解协议,第二天就履行了协议。

  为了多办案,临产前两天她还在岗位上,产假还没休完便提前一个月上了班。一天,她准备到100公里外的青龙县农村开庭,并和同事约定好早上8点出发。就在这个节骨眼上,女儿在凌晨突然发起了39度的高烧。当时她丈夫正在外地学习,照看女儿的事理所应当落在她肩上。

  赵爱彬却想:开庭时间已定,怎么能说不开就不开。作为法官,一事当前应该多为当事人着想。天刚蒙蒙亮,赵爱彬和公婆把孩子送进了医院。没等孩子输完液她就匆匆赶到单位,与同事们一起赶到开庭地点准时开了庭。

  女儿如今已经8岁了,赵爱彬非常爱自己的女儿,可是,她怕影响办案,还是把女儿托付给了公婆。平时,她早出晚归,把主要精力都放在了案件上。回到家里后,还要阅卷或起草法律文书,双休日也经常加班办案。辅导孩子、接送孩子、开家长会、陪孩子去公园等,几乎都由丈夫和公婆“代劳”了。

  “妈妈,你是不是不想要我了?”赵爱彬不知如何回答女儿的提问,因为她知道自己欠女儿太多太多。

  让赵爱彬更为感到愧疚的是九泉之下的父亲。

  1998年,赵爱彬的父亲得了脑萎缩,生活不能自理。平时,赵爱彬忙于办案,只能在双休日抽出一些时间陪陪父亲。只要在父亲身边,她都努力为父亲多做些什么。尽管这样她还是感到愧疚。

  2001年12月,赵爱彬的父亲病危住进了医院。为了多尽一份女儿的孝心,赵爱彬白天办案,晚上陪床。当时,父亲已不能说话。每次她陪床时,父亲的目光总是追逐着她。尽管父亲的眼神不再像以往那样明亮,但她依然可以从中看出父亲对女儿的疼爱和眷恋。赵爱彬何尝不愿多陪陪含辛茹苦的父亲?可她知道,当时正是院里全年审判工作的“冲刺”阶段,大家都在忙,自己手里的案件办不出去,就会影响全庭乃至全院的办案进度。她想得更多的是,自己手里的案件如果办不出去,无法面对案件当事人。

  在父亲病危住院到父亲去世的十几天时间里,赵爱彬没耽误一件案件,没耽误一次开庭。

  “在父母面前,我不是称职的女儿;在公婆面前,我不是称职的儿媳;在丈夫面前,我不是称职的妻子;在女儿面前,我不是称职的妈妈。”赵爱彬这样评价自己。

  作为一名法官如何才能让群众满意?

  她的回答是:必须做到公正司法

  了解赵爱彬的人几乎都知道,赵爱彬在审判工作中把让群众满意作为自己不懈的追求。

  “群众满不满意,是衡量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标准,也是衡量每个法官执法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要让群众满意,必须拿出实际行动来,尤其必须做到公正司法。”赵爱彬这样说。

  那是在2002年,赵爱彬审理了一件标的额为700多万元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赵爱彬过去的一位老师担任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原告也知道赵爱彬与被告诉讼代理人的关系,但没有提出回避申请,似乎有意考验赵爱彬是否能秉公执法。诉讼中,被告方提供了一张100多万元的票据,声称此款是自己为原告购买建筑材料所支付,自己所欠原告的700多万元工程款应扣除这笔款。原告则辩称,此款是自己购买建筑材料所用,但不是被告付的款,而是自己付的款。原告还递交了调查申请书,要求法院到唐山有关销售单位核实。赵爱彬毫不迟疑,马上奔赴唐山调查取证。经与有关销售单位核对账目,赵爱彬查明了事实真相:100多万元建筑材料款确实是原告所付。调查取证后,赵爱彬又让原、被告当庭质证。在事实和证据面前,被告服了,原告笑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很快履行完毕。

  赵爱彬审理的民事案件大多是二审案件。审理二审案件往往阻力较大。如果维持原判,可能会引起原审败诉方的不满;如果改判,可能会引起原审胜诉方的不满,原审法院也可能会有意见。

  “二审的作用在于监督下级法院的司法活动,二审的目的在于保证司法公正。如果二审不坚持原则、不严格执法,监督岂不是形同虚设?公正哪里还有保障?”赵爱彬在审理二审案件时总是这样要求自己: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赵爱彬审理了这样一起债务案件:一审原告家在外地,被告是本地人。原告因被告拖欠其1万元借款起诉到法院。一审以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赵爱彬在审查本案关键证据即一审被告给原告打的借据时发现,双方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而且有证据证明原告一直在追要欠款。她认为,一审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不当。为此,她提出了改判此案的意见。宣判后,上诉人满意,被上诉人服气。

  有一段时间,赵爱彬连续审理了几件由一位律师代理的案件。事后这位律师对赵爱彬说:“经你审理的案件,该赢的我都赢了,不该赢的我都没赢。”这位律师表达了对赵爱彬的敬佩。

  案件一进门,双方都托人。这种现象已是司空见惯了。而赵爱彬所遇到的还不仅仅如此。尤其在审理二审案件的时候,往往是案件还没进门双方就托人。有时案件还没到院里或还没到她手里,有人就打来电话,要求她审理某个案件。面对“说情风”,赵爱彬很坦然,她认为,如果法官真正能做到坚持原则、秉公办案,什么“风”也吹不倒。所以,她对待说情者并不是一概“拒之门外”,而是为我所用。一方面,把“说情”作为了解各方意见的一个渠道。无论是谁的意见,正确的就采纳。另一方面,利用说情者做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如果当事人没有理,就和说情者说明情况,然后再请说情者去说服当事人。她的体会是,说情者做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效果往往会更好。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有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或刑事案件被告人亲属利用各种关系、各种手段拉拢法官。遇到这种情况,赵爱彬会毫不犹豫地拒绝。

  一次,一个刑事案件被告人的亲属给她送来两沓现金,说一沓给赵爱彬,另一沓让赵爱彬去“活动别人”。对此赵爱彬非常生气,对送钱的人说:“你这是对我人格的侮辱!”送钱的人马上把钱收了回去。赵爱彬认为,廉洁对法官来说是最起码的要求,也是法官应该具有的人格。如果法官没有了人格,就没有了尊严。

  审案千余竟无一错案有何诀窍?

  她的体会是:认真对待案件的每一个细节

  赵爱彬上大学时学的是法律专业,又有了多年的审判经验,对审判业务已是“轻车熟路”。可是,从事审判工作的时间越长,办的案件越多,她越是有“如履薄冰”的感觉:

  “我总是怕自己办的案件出问题。要保证案件不出问题,仅仅做到公正还远远不够,还必须认真对待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哪怕是一丝一毫的疏漏,都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

  有这样一件返还存单纠纷上诉案件:一审被告是原告的姐夫。原告在丈夫去世不久,根据知情人提供的线索,从当地信用社查到了3张丈夫名下的存单,总存款额为7万余元。3张存单均由被告持有,原告丈夫去世后,被告将存款取出,分两笔存在自己名下,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这笔存款。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5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上诉。原告上诉理由是,被告应全额返还;被告上诉理由是,存款是他从1993年开始一笔一笔存的,全部为自己所有,不应返还。按照现在的存款“实名制”,存款似乎应属原告所有,但赵爱彬在审理此案时没有轻易下结论。她先到发案地找信贷员了解了情况,而后又到当地信用社找出1993年以来的封存账目,一笔一笔查对,查了整整一天。终于,真相大白:1993年,被告在当时的“基金会”用原告丈夫的名字存了第一笔款,后来又相继存入18笔,总额为7.3万元。1999年,被告将存款转存到了信用社,因为当时还没有实行“实名制”,所以存单依然使用了原告丈夫的名字。全部存款从存入、支取到结算利息,均由被告经手。据此,赵爱彬提出了撤销原判,改判为驳回一审原告诉讼请求的意见。于是,避免了一起错案。

  到刑庭后,赵爱彬继续发扬了恪尽职守、一丝不苟的办案作风。

  她在审阅一件故意杀人案件的案卷时,公安机关出具的一份抓获经过说明材料让她产生了疑问。这份材料这样说明抓获经过:因某某形迹可疑,民警将其抓获,某某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赵爱彬经审查发现,这份材料与其他材料相互矛盾,无法证明被告人“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这一重要情节。

  疑点不除,决不草率下判,这是赵爱彬对自己的一贯要求,况且,这一重要情节关系对被告人的量刑。于是,赵爱彬带着疑问向公安机关经办此案的民警详细了解了情况,民警介绍了破案经过:经特情举报,被告人有重大嫌疑。被带到公安机关后,他趁机脱逃,还将追捕的两名民警打伤。在审讯中,被告人开始不肯交待真实姓名。掌握其真实姓名后,民警在网上发现被告人原来是被通缉的故意杀人犯。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才交待了犯罪事实。

  按照赵爱彬的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出具了一份比较详细的破案经过说明。

  因为被告人不具有法定从轻情节,赵爱彬提出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意见,并经审委会一致通过。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

  回头望望自己走过的路,赵爱彬有许多感慨:

  “当初我之所以要当法官,是因为我热爱法官这个职业。尽管当法官有许多这样和那样的苦衷,我却更加热爱这个神圣的职业。尤其每当穿起法袍、端庄地坐在高悬的国徽下的时候,自豪感、使命感便油然而生。我现在别无它求,只想做一名无愧于百姓的法官!”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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