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发拖欠建设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的原因和建议
2006-04-11 14:32:0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赖金静 伍文帅
  广西宾阳县法院在今年开展的清理执行积案专项行动中,集中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重点清理涉及拖欠建设工程款纠纷案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3月份以来共执行此类案件10起,执行标的88万元,使得将近90名农民工从被执行人支付的建设工程款里领到了应得的报酬。

  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截至目前为止仍有17件“骨头案”未能执行,涉案标的达460万元,在执行的10件案件中,也仅有3件属于完全执结,标的为46.5万元,余下7件在部分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区高院的相关规定,作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按执行实际数统计,该院对此类案件完全执结率仅为11.1%。标的兑现率仅为19.1%。

  由于已判决生效的拖欠工程款案件,难以执行的比例相当高,标的兑现率过低,一方面造成被拖欠建设工程款建筑公司或工程负责人无钱发放工资给农民工,引发了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的大问题;另一方面,被拖欠建设工程款的单位不信任法院的司法行为,导致本应成为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最直接最有效手段的司法行为缺失了公信力,司法权威也遭到群众质疑。据不完全统计,在宾阳县教育工程拖欠工程款有6000多万元,但寻求司法途径解决的只有460万元,仅占7.6%。造成这种被动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通过分析,发现了以下几点:

  一、权力场无所不在,干预法院执行和政府官员法治观念淡薄,不配合、协助法院执行是引发这一系列问题的直接原因。

  该院未能执行的17件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件,全部是政府部门和中小学校拖欠建设工程款引起的。其中属教育工程拖欠的占六成之多。这些案件在执行法官首次到被执行单位实施强制措施后,总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被执行单位煽动单位人员围攻执行法官;二是财产执行回来后,还来不及分配即收到县相关领导的批条或训斥或下令立即将执行所得财产“回转”。

  有了第一次的际遇后,执行法官一般都不敢再大规模地进行第二次执行。而且在首次执行后,被执行单位不是在反思自身的违法行为,而是千方百计地钻法律漏洞或空子,将被执行单位新添置的财产“私化”或将财政拨款秘密转移以逃避法院执行。

  另外,涉及教育工程的拖欠案件,因中小学校属于非盈利性质单位,其建设工程款绝大部分都是依靠政府的教育经费拨款,而地方政府在对教育方面的投入时大多数官员因法治观念淡薄,并未优先考虑如何尽快履行生效判决,偿还学校拖欠的建设工程款,拨款经常不到位,投入严重不足。

  此次我们执行的10件案件里,中小学校是被执行人的有7件,而且都是通过冻结学校帐户的方式执结的。鉴于学校的公益性质,我们在冻结户头时也要照顾学校要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对属于学校的专项财政拨款是不能冻结的,这也是造成目前执行效率低下的原因之一。

  二、诚信缺失是引发这一系列问题的根本原因。

  一些被执行单位不讲信用甚至钻法律和合同的空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故意以自身是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工程的造价应先通过审计为由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已认定的造价结算;或通过审计部门提出了一个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与判决已确认的结算发生差异,提出执行异议,故意拖延法院执行。更有甚者,一部分政府官员与被执行单位的主管部门领导公开向被拖欠的施工企业宣称,在工程没有通过审计之前,你打赢官司也不会给你钱。结果被拖欠的施工企业在被农民工请求支付工资后,没有任何抗辩的理由,唯一的说法就是:别人都欠着钱不还,为什么偏要我还?一些承建单位和包工头迫于农民工要求支付工资的压力,甚至以建设单位拖欠建设工程款导致工资难以支付为由煽动农民工到政府和学校闹事,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近年来,该院就发生了1起这类群体性事件。

  三、申请执行人维权意识不强,起诉后不积极主动配合法院执行是难执行此类案件的重要原因。

  申请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不主动申请法院执行,在转入执行程序后,动作不迅速,没有全面彻底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情况,没有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没有及时向执行法官提出采取新举措的要求。由于上述原因,一部分可执行的拖欠工程款案件错过了最佳、最有利的执行时机,导致可一次性执结的案件通过部分执行二、三年后才能执结完毕。另外,大部分农民工因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劳动报酬的支付失去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建立失信企业及个人“黑名单”制度。由各级人民法院定期通过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公布,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国法院网公布民事案件被执行人名单的通知》精神,按照申请人的申请,在中国法院网上公布。对于上“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不得重新注册企业,不得购置车辆,不得办理财产转移(如房地产过户等)手续,不得进入高消费场所。

  二是建立被执行人财产举报奖励制度。凡举报被执行人财产处所的,可以从被执行财产中取得至少百分之十以上的奖励,这个百分之十可以列入执行费用中去,不得抵偿申请人应得的财产数,从而加大对失信者的打击力度。据不完全统计,宾阳县法院推出这种奖励制度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今年三月份,对7件部分执行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该院虽然在程序上作出了终结本次执行,但仍积极鼓励了解被执行单位情况的人员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三是建议劳动部门开设农民工工资预留账户,针对建筑行业是拖欠大户,要求工程款先拿出一定的百分比存入预留账户,以备偿还拖欠的部分。以这种“预留帐户”的方法最大限度的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堵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源头。经农民工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四是借助“东风”大力化解执行难。根据全区化解执行难电视电话会议的相关精神,政法委在执行工作中将起到牵头协调的作用。今后,法院要充分发挥债务人会议的作用,大力宣传中央政法委【2005】52号文件的相关精神,要把典型的执行大案、难案,特别是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积案报地方党委督办,争取把支持案件执行工作纳入地方各部门的年终治理考评内容,力争社会各界支持配合法院执行,形成各方配合,联动执行的“大执行”局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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