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的分析
2006-04-19 14:56:4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韩标
  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在实践中,因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人民法院非诉执行社会抚养费案件还普遍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关注,需要通过多方面的共同参与和努力,才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本文现就盐城市法院2004—2005年非诉执行社会抚养费案件的情况作一总结、分析与思考,并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

  一、近两年执行社会抚养费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4—2005年,盐城市法院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受理并及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为维护基本国策、支持计生行政工作作出了一定努力,大部分案件顺利执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2004年受理申请执行案件196件,执结144件,执结率为73%,执结到位标的279万元,行政机关主动撤回的7件,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2件;2005年受理369件,执结304件,执结率为82%,执结标的到位588万元,行政机关主动撤回的3件,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9件。

  从2004—2005年全市执行的基本情况统计分析,具体特点:1、总体案件数呈大幅度上升。2005年比2004年案件总数上升88%;2、申请执行的案件基本上都得到了法院有有力支持,裁定准予执行率达98%;3、基本上被执行对象都是农村居民,极少数被执行对象是城市居民; 4、部分案件很难执行到位,实际执行标的到位率低,中止执行的案件仍占一定比例。两年案件的总体执结率为79%,中止53件,占收案总数的9%。

  二、当前存在的执行难点及成因分析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全市各法院在受理并执行社会抚养费案件中普遍存在部分案件很难执行到位,实际执行标的到位率低,中止执行的案件仍占一定比例。

  法院在具体执行中的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部分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由于农村超生户绝大多数是农村居民,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有的采取对执行人员进行纠缠和围攻,有的采取东藏西躲的方式同执行人员捉迷藏,有的甚至见到执行人员上门,就收拾衣服,准备被拘留,有的多次被拘留,也拒绝履行义务。

  2、被执行对象外出打工者居多,致使许多案件无法执行。有的被执行人为逃避交纳抚养费和滞纳金,携妻带儿远走他乡长期在外打工,无法查找确切地址。有的虽是一方在外打工,妇女在家看守,但由于孩子尚幼,法院不宜对其人身采取强制措施,致案件难以执行到位。有的法院在无法执行的案件中,因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打工,下落不明难以执行的占80%。

  3、部分被执行人生活困难,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有的超生户本来生活就困难,再让其交纳社会抚养费,确实无力履行。另外有的超生户除居住的房屋,其他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考虑人性化执法,仅有的居住房屋也不宜执行,客观上也使执行陷入困境。建湖法院两年就有13件案件因当事人履行能力差而中止执行。

  通过分析,造成部分社会扶养费征收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被执行人思想观念相对落后。一方面受几百年“重男轻女”、“传宗接代”、“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旧传统思想影响,养儿防老、养老送终的思想根深蒂固。另一方面,对交纳社会抚养费有误解,认为超计划生育加重的是超生家庭自己的负担,并未加重社会的负担,不应该交纳社会抚养费,认为这是计生部门的私自规定,是一种罚款、是计生部门在创收。更有群众认为交了钱就能生育第二胎。由于思想观念方面差距存在导致在执行过程有的被执行人无论怎么劝导,却“顽固不化”,拒不履行相关义务。

  2、被执行人之间互相攀比,导致实际执结率低。在执行中,执行人员往往根据超生户的实际履行能力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和履行方式,对履行能力差的以订计划分期履行为主,而对履行能力强的则要求一次性履行。在执行中,许多超生对象往往互相打听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情况,造成有履行能力的也在等待观望,也要求定计划分期履行。有的甚至与未申请执行的超生对象攀比,认为其他对象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或缴纳不全,自己就也不缴,无形中加大了执行难度,造成实际执结率低。

  3、受经济条件的制约,部分案件完全执行到位与现实差距甚大。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执行标的往往较大,而超生的家庭情况却是复杂的,总的趋势是第一胎都为女孩而且越穷越生,对这种比较穷困的超生家庭要求其完全履行是不切实际的,即使用尽了查封财产、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也不能取得效果。如大丰法院近两年有10件案件程序终结结案,分文未到位,法院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执行效果却并不好。

  4、部分案件本来就是“骨头”案件,客观上已存在难执行。申请到法院执行的案件大多是经计生部门多次做工作未果的案件,其中有部分就已形成“骨头”案件,不是被执行人确实经济困难,就是对立情绪特别大,客观上已经造成难执行,申请到法院后往往也难以取得执行效果。

  5、计生部门工作存在不足,导致执行效果不好。

  (1)有的计生部门一味依赖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到法院后就了事,也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如进一步说服教育劝其履行、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等等)。

  (2)有的计生部门不加甄别地将所有到期案件全部申请法院执行,而不问其中确有无执行能力的对象。有些案件申请到法院,不但造成执行难,相反还会产生负面效应。

  (3)有的计生部门在申请时就讲明仅是为了防止过申请期限,对于能否执行到位也采取无所谓的态度。导致多数案件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执行效果不好。

  (4)有的征收决定本身存在漏洞和问题,如有的征收决定书上的被征收人姓名和居民身分证的名字相差一到二个字,使法院无所适从;有的送达征收决定书时送达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能确定是否是当事人签收文书等等。

  (5)有的对征收数额未从实际出发,往往都是按征收标准的上限征收,而不管被执行人的实际收入状况,导致执行困难。

  (6)有的计生部门在工作中存在执结不公的现象,造成当事人互相攀比,不肯履行,有的承诺只要超生户交多少钱,就把事情了结,但交款后,又对少交部分申请法院执行,造成当事人情绪对立,拒绝履行。

  (7)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宣传力度不够。该办法第6条对被征收对象的执行的时间、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如何执行都作详细规定,但多数申请人为完成上级行政机关的考核,无一案件使用该规定,让超生户书面申请分期交纳社会扶养费。

  三、解决对策和建议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涉及农户的切身利益,其利害关系明显,极易引发矛盾,甚至激化矛盾,处理不慎即会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当前,强调采取司法手段解决社会扶养费征收难的问题也是不妥的,需要通过多方面的共同参与和努力,才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目前,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努力:

  (一)加强对国家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力度。一方面,应当利用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不断增强育龄妇女及家庭的法制意识,努力消除旧的传统观念对思想的束缚,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从而从根本上减少社会扶养费的征收问题。另一方面,加大对社会扶养费征收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了解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意义,主动支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消除误解和抵制情绪,主动履行相关义务。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目前在农村计生工作中尤其急需解决的问题是“独女户”家庭所担心的老有所养问题,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从根本上解决社会扶养费的征收难和部分申请案件执行难的问题。

  (三)切实加强和改进计生工作。

  1 、加强社会扶养费征收前的调研工作,对征收的标准要从实际出发,根据相对人的真实收入和可能履行义务的能力具体情况,区别不同人群的实地收入情况作出情况比较符合实际的征收决定,以便于相对人自觉履行义务。

  2、对计划生育超生户要做到早发现、早做工作,早解决问题。征收决定作出后,要积极作为,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多做宣传教育工作,促使超生户自觉履行,不要过多地依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加强对征收对象,特别是外出打工人员、流动人口的管理,便于案件申请执行后及时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

  4、对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或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的征收对象,计生部门应当告知被执行人申请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经审查批准后作出分期缴纳的决定,如果当事人仍不按分期缴纳的决定履行的,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加强对计生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业务水平。在抚养费征收金额问题上,拒绝暗箱操作,私下协议,做到公平公正。

  6、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征收决定,依法送达被征收对象,避免因征收决定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导致法院无法强制执行。

  7、积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配合。一方面,申请法院执行后,积极向法院提供被执行对象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另一方面,抓“典型”、拨“钉子”,找准有履行能力、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又不愿意履行义务的对象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执结后,配合法院做好宣传工作,促进面上计生工作的开展。

  (四)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申请执行制度。因目前计生部门部门征收社会扶养费的申请执行期限受到限制,导致许多案件到期后都申请法院执行,而往往这些案件都是“骨头”案件或当事人下落不明,根本无法在短期内执行到位,既影响了执行效果,又影响了法院的执行效率。许多类似的案件,最后法院不得不采取中止或程序终结。因此,建立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对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或经济确有困难,无力履行的征收案件,由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备案登记,等人员回来或有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法院执行,这样既可防止申请人超期申请执行,又可使法院不会因为找不到当事人或当事人无履行能力无法执行,使案件久拖不结。

  (五)进一步加大法院执行工作力度。1、在坚持依法受理、依法审查、依法执行的前提下,耐心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促使被执行人想方设法履行义务。2、对有执行能力的被执行对象,加大执行力度,特别是那些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依法用足用活法律所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必要时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3、延伸社会效果,选择典型的强制执行案件,适时进行宣传,达到“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提高法院执行威慑力和执行效果。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