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执行的几点思考
2006-05-18 15:28:2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尤皑平
  恢复执行,是指执行案件中止执行或发放债权凭证终结某次执行程序后,因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恢复案件执行程序,以及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活动。

  恢复执行程序亦可称为后续执行程序,标志着执行程序停止一段时间后的再次启动。根据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恢复执行的案件包括:中止执行的案件、和解案件、申请领取债权凭证的案件。

  对于上述几类案件的恢复执行,由于法律上对恢复执行的具体操作程序尚无明确的规定,各级法院在实践中有着各自不同的做法,但目前一般是法院对恢复执行案件经审查予以立案,然后交执行局执行。这样做既符合立法精神,又符合程序公正,但操作中易出现问题,笔者就此说几点看法。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一旦造成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是原执行的继续,是对当事人已被司法确认的权利的继续保护。恢复执行是一项很重要的执行规定,法院可以通过对案件的恢复执行有力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但是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对恢复执行的规定较含糊。

  我国现行法律只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这简单的一句话。这里所指的“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该就是指中止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的法定事由,这些法定事由按照《民诉法》、《执行规定》有关中止执行事由的规定,以该法定事由的消失作为基本事实要件予以认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作了“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的司法解释,但是,司法解释的规定也存在不合理之处。一则没有明确对恢复的审查程序,二则规定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当前司法改革所倡导的“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化”背道而驰。

  在执行实践中,恢复执行的随意性太大,当事人经常以简单的申请材料递至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因缺乏严格的审查程序规定,法院只得恢复执行,由于当事人举证不足,往往造成执行效果不佳。

  恢复执行的随意性太大的另一面其实就是无法恢复执行,由于没有硬性规定,一些经办人员会以材料、手续不齐全为由,或者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为由不恢复执行,中止执行犹如终结执行。对恢复执行条件掌握不严,随意性比较大,导致案件恢复执行后难有进展,只得再次中止执行或再次终结执行程序。

  表现在只要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即一律启动恢复执行程序,或不加调查了解,即依职权贸然恢复执行程序,或权利人在申请恢复执行时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不确切,致使案件恢复执行后实际上仍处在执行程序被中止前的状态而无法执行。

  如,有些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中止执行,或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债权凭证而终结当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在申请人不提供或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也不能确信被执行人已具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就轻易恢复执行程序。从实际效果看,这类案件即使恢复执行,往往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大多还是再次中止执行或再次终结已启动的执行程序,从而陷入“中止-恢复-再中止”的怪圈,徒然浪费执行资源。

   笔者认为,对于中止案件应当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查、答复三步式的恢复执行程序,以减少当事人讼累,节约执行人力资源,提高执行效率为原则,遏制执行程序反复中止、和解的恶性循环。

  首先,恢复执行,应当只能由当事人自己申请,不能由法院依职权提起,因为申请执行是当事人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同样也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7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说明当事人有权在一定期限内处理自己的申请恢复执行权利。法院依职权介入表面上看是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权利,实际上也是在干涉申请人的权利,且这样做对被申请人是很不公平的。

  其次,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除了递交申请书,还应提供比较充分的证据证明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法院收到申请材料后一定要核实权利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以确定是否立案恢复执行程序。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举行执行听证会,不仅要审查申请的内容,还要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否充分证明应该恢复执行,而不能简单地审查一下申请的格式就予以恢复执行。

  再次,对于恢复执行的答复,以往的做法是执行法院收到申请,即通知当事人可以恢复,继续对被申请人进行执行,如认为中止执行情形未消失,则口头答复不予恢复执行。这种做法显得随意性太大,不利于公正司法。法院经审查,无论恢复与否,均应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书,如果同意恢复执行,应发给受理恢复执行申请通知书;不同意恢复执行,则发给不予受理恢复执行申请通知书。但对于和解案件,因考虑到时效因素、规范操作因素和当事人法律意识薄弱等因素,对此类案件恢复执行的审查把关不宜过严。

   恢复执行审查后交执行局,执行局应抽调专人成立后续执行组办理,这样做:一能让执行机构内大部分力量集中精力办新收的执行案件,提高执行质量效率指标,二能避免柜子案、抽屉案的产生,防止案件长期久执不决,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公开执行,三能通过换人、换思路、换办法,切实解决一些难案、骨头案。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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