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指控罪名不当 泰和法院依法纠正
2006-06-28 14:04:54
     中国法院网讯 (张建军 刘竹萍)  因两家小孩纠纷发生争执,一方突然起身并提起长凳的一端,将同座摔倒在地导致死亡。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判决,根据被告人钟步云在提起长凳一端时所持的主观故意心态,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月26日该案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23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钟步云与被害人尹长凤因两家小孩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钟步云见尹长凤骂不绝口,便持手中把玩的一根小篾条警告尹不许再骂,否则会打尹。尹听后,不甘示弱,与钟坐同一条板凳,并说:“有本事你就打。”被告人钟步云听后恼火,从凳上突然站起并迅速提了一下凳端,尹长凤不备,从凳上摔至旁边一堆废石灰块上,后仰倒地。尹长凤爬起后,被告人钟步云怕尹报复,从现场捡起一把篾刀提于手上,后双方被人劝开。

  次日凌晨,尹长凤发病,同日上午八时经泰和县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鉴定,尹长凤系生前头枕部因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右侧小脑、脑干的桥脑出血压迫生命中枢致其功能衰竭而死亡。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步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判处。

  审理期间,被告人钟步云与被害人尹长凤家属达成分期赔偿协议,现已部分履行,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000元,余款在年内分批付清。

  泰和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步云虽然有持篾条警告尹长凤不许再骂人的语言及行为表示,但其并未实施直接伤害尹长凤人身的行为,其在被尹长凤激怒时突然提起凳端,该行为具有造成被害人尹长凤轻微伤或其它损害甚至无任何损害后果等多种可能性,本案结果的发生具有偶然性。根据本案案情,不能充分认定被告人钟步云主观上具有明知尹长凤可能死亡而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证人亦证实,钟步云提起凳子时讲不要尹长凤与其同坐一条板凳,该证言也从反面印证了被告人钟步云主观上可能不具有故意伤害的动机与目的,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步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定性不当,该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的辩护意见,应予采纳;但被告人钟步云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应预料到其在尹长凤就坐不备时突然提起凳子,可能造成尹损害后果,其在被激怒的情况下,疏忽大意而未意识到,致尹摔伤致死,主观上具有过失,且该过失行为与尹长凤死亡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惩处。

  此案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告人也未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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