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和到期债权
2006-11-24 16:01:4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吉宏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做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义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第65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可以对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尚未支取的收入予以扣留或者提取;也可以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进行执行。但司法实践中,一些执行人员对收入和到期债权的认识比较模糊,往往将两者混同,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弄清二者的概念与区别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般认为,收入是指公民依法所得和依法应得的收入,主要包括个人工资、奖金、劳动报酬、稿费、咨询费、利息、股利(股息或红利)、各种有价证券、农副业收入、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房屋租金等。而到期债权是什么呢?顾名思义,就是指已到期的债权,要弄清债权则首先要弄清什么是债。所谓债,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或其它的法律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知道了什么是债,债权就很好理解。一般认为,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是一种请求权,通俗的讲,是当事人一方在民事、经济活动中基于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或其它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要求另一方或多方给付金钱的权利。主要包括偿还借款、清偿货款、支付工程款等请求权。

  被执行人的收入和到期债权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一、一般情况下,尚未支取的收入都是由单位支付,而到期债权的债务人有可能是单位也可能是自然人。

  二、到期债权在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不是说没有财产)才可发出到期债权履行通知书,而收入则不然。

  三、执行到期债权必需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而收入则不需要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

  四、执行收入时要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到期债权则要向单位或自然人发出到期债权履行通知书。

  弄清了被执行人收入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之间的区别,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才能正确认定哪些是被执行人的收入,哪些是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并适用前面已述的二者相对应的法律规定予以执行。对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有尚未支取的收入的,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就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第36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的收入采取扣留、提取措施;而对被执行人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则在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应向第三人发出到期债权履行通知书,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就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65条之规定裁定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以上,是笔者一点粗浅的认识,不妥之处,请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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