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院执行与公安110的联动
2006-11-29 15:55:4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吴国刚
  执行难多年来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在解决执行难的大讨论中,改革现行的执行机构、将执行机构重新定位为国家的一个行政机构以充分利用国家现有的行政资源曾是一度的呼声。但视目前司法现状,仍有必要考虑在现行执行体制下如何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特别是国家公权力资源以进一步加强执行力度这一眼前问题。

  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文件)精神要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要在同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依靠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加强协作,综合治理,建立解决执行难的社会联动机制。其中,建立公安机关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的联动机制尤显重要。

  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机关,拥有着独特的信息资源。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中通过公安机关的科技信息技术,可以查找被执行人和财产的下落;通过户口信息系统,可以查找被执行人的户口迁移去向;通过外来人口管理系统,可以查找被执行人的暂住地址;通过旅馆业信息系统,可以查找因躲债长期暂住在外或高消费的被执行人的行踪;通过车辆管理信息,可以查找被执行人车辆登记、抵押等情况。上述信息资源的共享,极大地促进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

  在法院执行工作中,查找被执行人是首要的工作。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住所等信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执行人,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进行拘传。而对于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法院执行往往陷入被动。

  为解决这一难题,各地法院开展了多项创举。最为突出的是法院设立“执行110”,即设立执行110快速反应机制,并将其纳入公安110指挥中心网络。在义乌法院,设立执行110值班室,建立了一支由18人组成的处警中队,实行全天候24小时值班制度。 凡是已经向法院申请执行,并已进入了法院执行程序案件的当事人,发现被执行人线索后,即可拨打公安110电话,由公安110指挥中心指令法院执行110处警中队出动。法院执行110接到举报电话后,以最快的速度赶到现场采取执行措施。

  应当肯定上述举措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但其缺陷也显而易见。由于法院自身资源的限制,设立专门的执行处警队伍在很多法院不具有现实性;在处警时间上由于管辖范围较广也得不到有效保证,很难在第一时间赶去执行。

  与此不同,公安110是公安机关统一接处警、统一指挥调度相关警力、装备,及时开展处警活动或投入抢险救助,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公安警务最高指挥调度机构,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服务社会民众的一项重要举措。110全天候24小时受理报警求助,接警民警视警情按照“就近就快、属地出警、先期处置”的原则指令就近的出警人员以最快速度到达现场进行妥善处置。

  有效地利用这一资源优势,将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新的活力。现在已有地方法院尝试建立了法院执行与公安110的联动,由公安机关协助法院对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临时留置,效果直接明显。

  具体操作程序大致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告知申请执行人以案件承办人的电话等联系方式以备及时联系。在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群众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时,可向公安110举报求助。110民警在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到达现场后,为防止当事人双方纠纷加剧和防止群众增多而产生不稳定因素,应在简要地了解情况后,酌情将双方当事人带到公安机关,然后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执行人员的联系电话与执行人员取得联系。执行人员接到110民警电话后,应立即赶往公安110民警控制现场,对被执行人依法作出处理。而对于法院已经决定司法拘留且行踪相对确定、公安机关在例行巡查公务期间易于查找的被执行人,法院可将司法拘留决定书直接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协助拘留被执行人后,及时与法院执行人员取得联系,告知相关情况。当然对于法院已自行找到被执行人并司法拘留的,法院应及时与公安机关做好工作衔接,将司法拘留决定书予以收回,以免造成信息混乱、协助执行错误。

  公安110协助法院执行,充分发挥了公安110的网络资源优势和快速便捷特点,必将有力促进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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