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审执分家”
2006-11-30 15:09:3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彭雄 罗洋
  审判和执行是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二者是紧密联系的,审判的结果须由执行工作来落实,而绝大部分的执行工作又是以经过审判后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在实际工作中,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加强监督管理,避免案件审执过程中的“大包办”,防止腐败的发生,全国大部分法院都在推行“审执分立”,即指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单独进行,分别立案,各自管理,结束了以前审理程序结束即自动进入执行程序的局面。

  推行“审执分立”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不能正确理解“审执分立”的内涵,盲目强调“审执分立”,使得审高于执、审不顾执,结果只能是造成“审执分家”,大大加剧了“执行难”。

  在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其下设的人民法庭,“审执分家”的问题往往更为突出。人民法庭存在自身警力不足的客观原因,加上推行“审执分立”,其审理的案件统一移交到执行局进行执行,这样造成的“审执分家”往往给执行工作带来更多的问题。“审执分家”所造成的问题主要有以下表现:

  一、审判没有经过实地勘察取证,仅凭当事人的举证便作出判决。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应当行使其收集、调查证据的职权,查明整个案件的事实,以作出正确且便于执行的判决。有时候人民法院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行使相应职权,仅凭当事人举证便作出了判决,这就使得执行工作量增大或者执行工作无法顺利进行。

  在一次相邻权纠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就遇到了这种情况。由于当事人居住地比较偏远,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并未进行实地勘察取证就作出了判决,判定当事人双方房屋之间20多平方米的巷道属双方享有使用权、共同使用。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巷道已被被告用作厨房和牛圈20余年,已经是一个既成事实,且双方矛盾也比较深,根本不可能心平气和的共同使用该巷道。如果要将此巷道强制性一分为二,势必会涉及到被告方厨房和牛圈的拆除,甚至要在巷道中央修一堵砖墙。这样不仅增大了执行的工作量,也会造成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以及执行中费用的成倍增长。执行人员综合考虑之后,采取了说服教育、做思想工作的办法,最终双方勉强达成了共识,由被告方支付原告方一定数量的巷道使用权转让费,被告继续使用和管理该巷道,该案才得以解决。

  二、审判高于执行,审判不顾执行。有些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由于当事人双方矛盾比较尖锐,情绪比较抵触,法院难以主持调解,于是做出硬性判决,但是在判决的时候又没有考虑判决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这就使得审判脱离了执行,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执行难”。当事人王某由于所在工作单位长时间没有为其交纳有关保险费用,王某遂将单位告上法庭。法院受理审判后作出判决,判定该单位按其他职工相关标准为王某定期交纳有关保险费用。进入执行程序后,问题就出现了:“其他职工相关标准”是一个什么样的“标准”,应如何就保险费用进行定量?这些问题在当事人双方之间产生了一定分歧,从而使得执行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以上只是“审执分家”所造成的众多问题中的两个方面,其他还有诸如财产保全、裁判文书的质量以及法律文书的送达等等问题。要使这些问题得到根本解决,只有依靠相关人员加强沟通协作,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让审判和执行在程序上独立开来,在内沿上有机结合,使得审判便于执行,执行服务审判;另外加强调解,避免就案办案,一判了之;同时要重视调解和判决的统一,避免强制调解,久调不决。要尽可能做到案结事了。 

  只有这样,法院的判决才能得到快速有效的执行,判决文书才能不只是一张张白纸,才能树立起人民法院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总之,“审执分家”不是“审执分立”,不能理解其正确含义而盲目强调,不但起不到监督管理作用,反而会加剧“执行难”。

  (作者单位: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