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营企业未经清算能否将财产抵偿给股东
2006-12-01 14:13:1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禹明逸
  基本案情

  北京A影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制品公司)诉北京B音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音响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B音响公司给付A制品公司货款及利息六十万一千六百元。判决生效后,因B音响公司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A制品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B音响公司的三台录音设备,并将北京F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向其支付的房屋租金予以冻结。案外人E电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E电子公司)以上述被查封、冻结的财产归其所有为由提出异议,并请求执行法院解除查封、冻结。执行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就其异议进行了听证。

  经听证查明,B音响公司系北京C音响器材厂和香港D公司于1988年共同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北京C音响器材厂以价值424万元的固定资产和1百万元人民币的现金作为出资,香港D公司则以50万美元作为出资,公司经营期限为10年。公司董事会由中方委派的3名董事和外资方委派的2名董事组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中方委派的董事长刘忠铁担任,公司总经理由外资方委派的副董事长暨香港D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某兼任。1993年,E电子公司以承担债权、债务的方式兼并北京C音响器材厂,并随之取代其为B音响公司的中方股东。1998年3月27日,原北京C器材厂厂长蔡某某代表B音响公司与E电子公司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书,协议由B音响公司将其价值约590余万元的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给付E电子公司,以抵偿E电子公司于1993年代其偿还的1100余万元银行贷款。另查明,以香港D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某为首的外资方代表早在1995年便已撤离B音响公司,至今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处理意见

  从听证所查明的情况来看,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所争议的焦点在于B音响公司与E电子公司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书是否有效。对此,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协议有效。因为法律并未规定股东不能与其公司签订竞业以外的合同,作为两个平等民事主体,B音响公司与E电子公司可以发生正当的债权债务关系。无论是E电子公司代B音响公司偿还银行贷款,还是二者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因皆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协议无效。因为根据我国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

  B音响公司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董事会是其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而据B音响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等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另外,该章程第二十五条还规定,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书面笔录,并由出席董事签字,记录由公司存档。

  但事实上,当注册资本仅为710万元的B音响公司在作出将其590余万元的净资产用以抵债的重大决定时,并未经董事会讨论并一致通过,因为彼时代表外资方的董事早已经离开B音响公司,案外人在听证过程中亦未能提供B音响公司董事会就此事进行讨论的会议记录。可见,B音响公司在外资方董事缺席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公司巨额资产转让抵债的行为,既违背了法律及其章程有关的规定,也损害了外资方股东的合法权益。

  退而言之,如外资方董事撤离B音响公司是欲终止合营合同,则应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并应当于获批后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依公司所负债务有无担保,以其全部资产按先后顺序或按比例予以清偿。

  E电子公司作为B音响公司的中方股东,在其债权未设定担保的情况下,并无优先于B音响公司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而B音响公司未经清算,便将几乎是其全部的净资产抵偿给其中方股东E电子公司,损害了B音响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与E电子公司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书时,代表B音响公司签章的并非其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而是原北京音响器材厂(其时已被E电子公司兼并)的法定代表人蔡天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而当时蔡天宇并非B音响公司董事会成员,且案外人在听证过程中亦未能提供关于B音响公司董事长授权蔡某某签定该协议书的委托手续,故其代B音响公司签订该协议书的行为当属无权代理。

  综上所述,B音响公司未经董事会讨论决定,亦未经清算程序,便擅自将公司巨额资产抵偿给其中方股东,违背了有关法律规定,损害了外资方股东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另E电子公司明知蔡某某无委托授权手续,仍与其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书,故该协议书既缺少生效的实质要件,也缺少生效的形式要件。

  处理结果

  最后,执行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认定B音响公司与E电子公司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无效,不能产生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遂依法裁定驳回案外人E电子公司提出的异议,继续执行原生效判决。裁定送达后, E电子公司未再提出异议。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法院 )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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