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收费问题研究
2006-12-01 14:33:3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邱新华
  执行收费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人须预交申请执行费和诉讼保全费。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对申请执行费的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一般认为,应该依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数额计算收取。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执行收费在实践中呈混乱状态,具体说来实际支出费用的收取存在多收、滥收、错收的情况,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一、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收取混乱的种种表现

  1、以收取实际支出费用为名,滥收赞助费。个别法院打着收取实际支出费用的幌子,大肆向申请人索取执行费用,或者大量扣取执行款项。

  2、办案中让申请人直接支付各种费用,同时又给被执行人开具收据扣收被执行人的实际支出费用。

  3、将各种私人费用列到实际执行费用中让当事人负担。

  4、在执行中,随意提高实际执行费用。执行中,执行的方式随意化,执行的费用不加控制,执行中巧立名目,随意增添各种非工作性质的活动,致使各种费用不断攀高。

  5、单据随意开,管理不规范。某些法院,在实际支出费用的管理上无章可循,有的存在多种收据和发票,分别由多个部门开具,个别甚至出现白条情况;有的不给被执行人开具发票和收据,就直接扣取。

  6、实际支出费用的使用情况不明。实际支出费用有的法院提前收取,有的执行后收取,对费用的使用情况不作说明,不进行公开。

  7、哪些费用属于实际支出费用,应该收取,缺乏统一的规定。

  二、统一标准,规范管理和监督

  1、统一实际支出费用的收费办法。

  统一实际支出费用并非是统一收费的额度,而是统一各种项目收费的标准,比如执行员外出办案的差旅费用标准,应否有当事人承担执行员的差旅费用,当事人具体承担哪一部分费用。再比如执行中租赁车辆的费用,在法院派车的情况下,如何收取费用,而在由申请人租赁工作用车的情况下,如何计算费用。

  2、规范实际支出费用的管理。

  人民法院对实际支出费用应该统一管理。具体是专门设立实际支出费用科目,如果由法院垫付实际支出费用,执行员在外出办案时,可以先借支款项,执行完毕后,将费用发票交到有关审核部门,比如监察部门,再由监察室交给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对外统一开具实际支出费用发票,该科目的管理应和诉讼费不同(诉讼费须交财政)。如果由申请人先行垫付,申请人应将款项先交到法院财务部门,然后执行员依照上述程序办理。

  3、强化实际支出费用的监督。

  除了上述的监察部门的监督和财务部门的管理之外,还应推行执行费用的公开化,强化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关单据的复印件应该在卷宗上体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具体可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案件审结时,人民法院应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负担的数额,用书面通知本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当事人凭交款收据和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当事人对实际支出有异议的,允许当事人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作者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