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必须树立审执兼顾的理念
2006-12-04 10:37:4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孙涛 马高强
 人民法院的工作,说简单了,就是案件的审判和执行。1999年7月7日,中共中央向全社会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99]11号),被外界称为“建国以来破天荒的以中共中央名义来解决一个具体司法问题”。2002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被写进了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舆论认为“标志着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从此迈入新纪元”。2006年6月21日,中共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办理党员和行政机关公务员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案件中沟通情况及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的通知》。一切都在表明,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在新的时期,人民法院应该有新的理念。审执兼顾是人民法院必须要树立的理念。 一、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现状 (一)审执分离制度出台的历史背景 人民法院成立初期,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实行的是审执合一的制度。也就是说民事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均由同一审判组织来进行,大多数法院习惯的做法是谁审谁执。当时法院的人很少,民事案件不多,也没有执行员这一叫法。 20世纪80年代初期,出现了民事案件大量上升的趋势。20世纪80年代中期,执行案件积压现象开始出现,加之审执合一导致了部分审判人员司法腐败,为解决这一问题,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明确规定了审执分立的基本原则。各地法院开始设置执行机构。从此,审判工作与执行工作不再混为一体,审判工作由审判员负责,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负责。执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得以大大提高,大量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及时有效地执行。 (二)执行工作的发展状况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无序到有序的过程。80年代的民事执行是粗放型的,缺乏理论指导,执行机构近似于“讨债公司”。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各种经济纠纷的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多,法院收案和结案数也急剧膨胀,原有的执行制度捉襟见肘,无力应对。全国各地执行案件的执结率一直持低不上,“法律白条”的说法由此产生,“执行难”的叫法开始出现,并演化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 认识到执行工作不规范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后,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强制执行作了31条简单规定。一组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形象地说明了执行难的发展趋势:1986年以前,当事人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自觉履行率为70%,之后逐年下降,到了1996年,10年间债权人的申请执行率已上升到70%以上。截至1999年6月份,全国法院共积存未执行案件85万件,标的金额总计2590亿元。仅2003年,全国各级法院未执行案件就达36万件。2005年,各级地方法院共新收申请执行案件2052835件,旧存360445件。未结执行案件的大量积压,导致社会公众对法院的指责不断,部分当事人的到处上访,又对国家构建和谐社会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人民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做的好坏,不仅事关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而且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人民法院对之已有了全面的认识,纷纷增设执行机构,增加执行人员编制。 二、审执兼顾问题的提出 执行工作在今天受到了法院前所未有的重视,成为了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重头戏。尽管我们都在说“执行难”问题,但是我们中却很少有人能对之给出一个确切的概念解释。对“执行难”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是:所谓执行难,是指有条件执行,但是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执行不下去,比如受到人情案、关系案的影响,受到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或者强制执行将出现不良的社会后果,执行不下去。 长期以来,在人民法院内部存在着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法院内部把执行工作戏称为粗人干的活。从1982年开始实行的审执分离制度所起的好的作用大家是有目共睹的,但其负面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目前,在很多法院都存在审判员只管审,执行员只管执的现象。审判人员在案件审判阶段只管审判,不考虑案件审结后怎样执行、能否执行的大有人在。 以一起离婚案件的孩子抚养费给付为例,审判人员在判决书主文中对孩子的抚养费问题是这样表述的:“……原告ⅩⅩⅩ每月给付孩子ⅩⅩ抚养费80元,至十八周岁时止。”判决生效以后,原告ⅩⅩⅩ没有给付孩子抚养费。结果权利人不知道该从什么时间开始向相对人主张权利。申请强制执行以后,执行人员不知道该给执行多长时间的抚养费。这是表述上不准确、不具体引发的问题。 还有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判人员在判决书主文中是这样表述的:被告ⅩⅩⅩ在判决生效三日内返还原告ⅩⅩⅩ自行车一辆。判决生效后,被告ⅩⅩⅩ没有返还。原告ⅩⅩ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ⅩⅩⅩ交给法院自行车一辆,结果原告说那不是他的自行车,被告说就是。导致该案无法执行。也是因为表述上的不准确、不具体引发的问题。 可见,我们在案件审判中就必须考虑到案件审结后能不能执行、如何执行问题。我们必须有审执是一盘棋的概念,在审判工作中做到审执兼顾。 三、必须树立审执兼顾的理念 审判与执行是一个诉讼案件的两个不同环节,审判是执行的前提,执行是为了实现审判的目的。实行多年的“审执分离”制度,使得我们的许多审判人员在思想上形成了“审执无关”单独审案的观念,造成了许多案件在判决或调解以后不能执行或者根本就无法执行的现象。尽管“审执无关”思想对执行工作造成的困难仅仅是形成“执行难”问题的一个方面,但不容置疑的是,在审判人员思想上形成“审执兼顾”的新理念将会有力促进这一问题的解决和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树立。笔者认为,审判人员与执行人员之间既要讲审执分工,又要强调审执合作。通过合作,把审执工作衔接起来。要教育审判人员树立全面执法观念和重视执行意识,克服“审执不分”、“审执无关”单独审案的思想。建立“审执兼顾”的制度,明确审判人员配合执行的有关职责刻不容缓。 怎样树立审执兼顾的理念呢?笔者认为,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就要想到保护胜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是仅仅一判了事,而且要想到保障审判结果的能够顺利地执行。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方法:1、主动地掌握义务人的执行能力状况,如查清义务人的财产状况,资金流向等,并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及时向执行人员介绍案情、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情况,为案件的执行打下基础;2、利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措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准确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由于延误时机而导致的案件难以执行;3、在制作的法律文书中对执行事项的语言表述准确、具体、明确,便于执行,能够执行。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要从维护司法权威、保障生效法律文书严肃性的高度开展执行工作,怎么判决就怎么执行,不随意改变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在执行存在困难时,不挑拨被执行人对原生效判决的意见。 解决 “执行难”问题是人民法院今后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全社会给了高度的重视。人民法院应该抓住这一有利时机,教育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树立全局观念、整体意识,要求审判人员树立审执兼顾理念,追求审理与执行的和谐衔接,开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新局面,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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