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 山亭法院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
2007-01-29 11:54:50
     中国法院网讯 (李永平)  1月23日上午9时,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为由,依法驳回了案外人黄志祥提出的执行异议。这是该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审查的第一案。

  山亭区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花与被执行人王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传国的房产一处。在欲对其进行拍卖时,案外人黄志祥以法院所查封的房产为其所有为由提出异议,并提交了一份购买该处地基的交款条。根据2006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于今年1月1日实施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山亭法院严格执行关于执行异议审查的期限规定,在1月5日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3日内提出了审查处理意见,并根据当事人的听证申请,于1月19日对该执行异议进行了听证。

  最终法院审查认为,案外人黄志祥仅以一张地基交款条来证明其法院所查封的房产为其所有,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能明其主张;遂以异议所举证据不足,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为由,依法驳回了其异议。
责任编辑:陈秀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